原標題:王振華猥褻女童宣判 網友:判的太輕?審判長這樣說 

1.關於定罪問題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觸是區分強姦罪(包括姦淫幼女)與猥褻兒童罪的關鍵。本案中,被害人的陳述、司法鑑定意見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證明了被告人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爲,但與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觸。相關司法鑑定意見佐證了該事實。故王振華的行爲系猥褻行爲而非強姦行爲。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經過事先預謀,由周燕芬製造條件,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爲,相關事實有被害人陳述、鑑定意見、證人證言和監控視頻等證據予以證實,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的行爲符合法律規定的猥褻兒童罪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所以,二人構成猥褻兒童罪的共同犯罪。

2.關於量刑問題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對不滿12週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猥褻等性侵害行爲,屬於從重、從嚴懲處的對象。

經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華的行爲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但其不屬於在公共場所當衆實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惡劣情節。被告人王振華對不滿12週歲的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爲並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後果,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振華到案後及庭審中拒不供認其猥褻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考量本案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及社會危害程度,在公訴機關建議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依法對被告人王振華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周燕芬雖未直接實施猥褻犯罪行爲,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到了牽線搭橋、承上啓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綜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3.關於本案的審理期限問題

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因被告人不認罪,且其中部分辯護人堅持作無罪辯護,故爲審慎審理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後新冠肺炎疫情發生,而本案系不公開審理案件,不適宜採用線上方式遠程開庭,故我院向上級法院申請延長審限。現疫情趨於穩定,庭審活動逐步恢復正常,故及時安排本案開庭、宣判。

4.關於本案的審理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的規定,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依法不公開審理。本案涉嫌性侵未成年人,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故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任何人員不得旁聽。

案件受理後,我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送達起訴書副本,並及時安排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閱卷。承辦法官一直與被害人、辯護人保持溝通,持續瞭解各方對於本案的意見。合議庭對公訴人及辯護人提交的證據和證人、鑑定人名單等進行充分評議、審覈,確定出庭人員名單,依法通知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開庭時間。庭審中,充分保障各方的訴訟權利,聽取各方意見。合議庭經過慎重評議後,依法作出本案判決。

5.關於本案中青少年的保護問題

首先,從庭審安排來看,對被害人隱私的嚴格保護貫穿本案辦理的全過程。本案涉及個人隱私,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並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出庭。

其次,從辦理過程來看,爲避免多次詢問被害人造成其心理創傷,辦案機關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持續保持溝通。公訴機關也安排了心理諮詢師對其進行心理疏導,併爲其申請了司法救濟。

最後,從判決結果來看,本案對被告人的判決既體現了罪罰相當和罪責刑相一致,也體現了依法從重、從嚴懲處以及對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堅決態度,通過有溫度的司法爲未成年人營造安全、陽光的成長環境。

審判長在此呼籲:家長、學校和社會,應當從各方面全力保護好未成年人,避免類似案件的再次發生。本案被害人已經受到了身心創傷,希望無論是網上還是網下,都不要以任何方式對她造成二次傷害,更不要打探未成年人的隱私,衷心希望被害人能從傷痛中走出來,健康快樂地成長。(總檯央視記者 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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