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人日報

近期,企業通過各種監控系統,處罰上班時間“摸魚”員工的新聞不時見諸媒體,甚至有企業試圖通過獲取員工瀏覽網絡信息的數據,判斷員工的離職傾向。換言之,在大數據時代,企業可以掌握員工在上班時間產生的大量信息,微觀且詳細,監控方式早已從攝像頭擴展到網絡後臺,員工每次敲擊鍵盤都在“掌握之中”。

針對如上問題,有人援引《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中關於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處理的規定,認爲企業監控行爲涉嫌侵犯員工隱私權。但在筆者看來,列舉法條並不是這個問題的最終答案,必須要承認,企業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對員工進行合理監控,以滿足用工管理的需求是有其正當性的。如何爲用人單位的監控行爲劃出“禁行線”,從而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纔是問題的關鍵。

事實上,對勞動者監視的行爲產生的爭議,也是用人單位權益和勞動者權益在法律框架下的博弈。不過,在勞動法律實務中,許多相關爭議是存在共識的。比如,在公共辦公區安攝像頭,被認爲是合法且被接受的,公共辦公區屬於與勞動相關的公共場所。另外,工作郵箱的內容一般不認爲存在個人隱私,因爲工作郵箱收發郵件是員工履職行爲,內容也應與工作相關,本就不宜摻雜個人隱私。

與上述例子相對的,是在新場景新技術背景下新的爭議案例。比如,曾有企業監控工區內廁所使用情況,並顯示如廁時間,這就有爭議了。一些人認爲,坑位佔用情況屬於“公共信息”,類似在公廁見到的“有人”“無人”的標識,屬於“並不能對應到具體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和個人隱私無關。但也有觀點強調了工作場所廁所的特殊性,如果公司任何員工都能檢索坑位和如廁時間,加之同事本就是熟人,如廁信息結合工作場景就可能涉及個人隱私。

綜上所述,如何評價用人單位監控勞動者的具體行爲是否合法,需要結合特定場景具體分析。對於勞動者來說,應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內主張和維護自身權益,但一味拒絕企業所有監管措施也不可取。而對企業來說,任何監控手段都需要論證合法性和必要性,要從企業制度設計上,杜絕侵犯員工合法權益的隱患。當然,有關部門對於企業監控員工的情況,也應當規範和完善相應機制,針對新場景新技術劃出明確的“禁行線”,在確保企業正常生產的同時,保障好員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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