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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佈《通告》,凡2020年1月1日起發生的侵權行爲引發的各類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將統一按照上海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殘疾、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將計入殘疾死亡賠償金中。對於2020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此類案件,將按原標準賠償。這是人身損害賠償領域的一次革命,它昭示着農村居民的生命與城市居民的生命同等價值,生命沒有高低貴賤之分。

此前,各地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有天壤之別。例如,2019年度湖南省死亡賠償金,城市居民是733,960元,農村居民是281,860元,相差45萬多元。爲什麼會有這麼大的區別?主要是計算標準的不同,因爲2018年湖南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6,698元,而農村居民則爲14,793元,按此標準再乘以20年便得出了以上計算結果。

這種賠償標準,從城鄉居民生活的實際來看似乎也合理,但其實是不客觀不科學的,因爲賠償的應該是鮮活的生命,而不是這條生命能創造多少價值。如果硬要以生命創造價值來計算,那麼誰也無法預知被損害者在未來20年中到底能創造多少價值。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城市也好,農村也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情況是逐年變化且不斷上升的,就發生損害賠償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來推算其後20年的情況顯然是不客觀、不科學、不合理的。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實施起來,連生命的價值都不平等,何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不是公然違反《憲法》嗎?

要建設法治社會,就要維護《憲法》的尊嚴,要維護《憲法》的尊嚴,首先應該保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要讓每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首先是生命的價值應該平。上海市的做法值得點贊,值得在全國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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