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是人與人組成的集體,人與人之間的互動不可避免,有時候互動過激就會有受害方和加害方。一旦達到刑事論罪處罰的程度就不僅僅是雙方之間的問題,司法機關的介入是國家機器維持社會穩定運轉的必要條件。

今天單獨論述打與被打的問題,達到什麼程度就有什麼樣的應對處理方式。

以法醫鑑定的輕傷爲分界線,

加害人的責任:

1、加害人致人輕微傷,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2、致人輕傷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

針對第一種,加害人的身份可以積極賠償也可以等待法院判決數額賠償;第二種就是犯罪,承擔的是刑事責任,此時需要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纔有可能減輕你的刑事處罰措施,如果抱着無所謂的態度,那就可以放任。

受害人的處理方式:

1、輕微傷的情況,也是需要報警,因爲報警記錄是你主張賠償的證據,做傷情鑑定,確定傷殘等級,這個和法醫的輕傷、輕微傷的鑑定不是一個類型,是法院判決理賠的依據。

2、輕傷更要報警,這個時候公安就會介入,對於對方的刑事責任有司法機關在關注界定,你所要做的還是要鑑定你的傷殘等級,不同的登記賠償係數不一樣,如果對方積極賠償,數額達到了你的計算結果,就可以不再介入了,因爲此時案件的進展不是你可以決定的。如果對方不予主動賠償,可以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雖然附民訴訟在偵查階段就可以提出,但是這個階段的雙方一般都比較情緒化,如果對方主動的話你就不用啓動,畢竟對方還需要你的諒解書。如果對方不主動,就要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及時提出,這樣你有足夠的時間鑑定,準備證據。

衝動與過激都是度的把握存在差異,角色的不同站的角度不同主張和準備的證據都是存在差異的,所以,被打了或者打人了冷靜想方法纔是應對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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