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銀川市政府網發佈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銀川市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銀川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移交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銀川市養老服務設施佈局規劃(2021-2035)》將對老年人口和健康水平佔比進行分析評估,合理規劃養老服務設施的空間佈局,從而解決城市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用地、設施配套不全面的問題。

按照這一規劃,新建小區將按照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的要求,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確保新建居住區內,每百戶不少於3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養老服務設施。

銀川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移交與管理辦法

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銀川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移交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移交與管理工作,確保配建養老服務設施能夠爲老年人提供優質方便的服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加快養老服務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17〕106號)和《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施意見》(銀政辦發〔2018〕64號)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現就規範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移交與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爲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活動開展、康復護理、託管等服務的房屋和場所,是區別於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的專用公共設施。

第二章 建設

第三條養老服務設施配建標準:新建居住(小)區時,按每百戶不少於3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同一小區可建多處,超過500戶的每處建築面積不得少於300平方米)。

第四條 市發改委、審批服務管理、自然資源、住建、民政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做好養老服務設施的立項、規劃、建設、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開展項目方案設計時,應按照《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標準》(JGJ450—2018)等標準規範的要求,對養老服務設施進行配建設計,配建的養老設施要選擇通風、採光條件較好、區域相對獨立、便於老年人生活的位置。養老服務設施應設置在建築的低層(1至3層),不得設置在建築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在建築二層(含二層)以上的應設置無障礙電梯。主要出入口應單獨設置,養老服務設施出入口前的道路設計應便於人車分流的組織管理,並應滿足消防、疏散及救護等要求,出入口處應當設置非機動車停車場地,便於老年人及居民使用。

第六條 自然資源部門按照規劃設計條件,在劃撥土地決定書或土地出讓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建設養老服務設施配建要求。設計圖審批時要把關養老服務設施的配建標準,不得隨意調整。在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提出時,自然資源部門應按照有關要求對配建養老服務設施規模、位置、內容等提出明確意見,並將此內容納入土地合同或劃撥決定書中。

第七條 自然資源部門對新建住宅小區設計方案備案審查時,要把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作爲一項必要條件納入審查內容。

第八條已建成居住(小)區和老城區沒有養老服務設施或現有設施達不到規劃和建設指標要求的,各縣(市)區政府通過新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按照每百戶不少於20平方米的標準(每處建築面積不得少於200平方米)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第三章 移交

第九條 自然資源部門在受理房屋產權登記時,應將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產權登記給項目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

第十條 在新建住宅小區規劃聯審時,民政部門要對住宅項目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進行審覈,提出審覈意見。新建住宅小區工程竣工驗收階段,項目建設單位應將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設施納入工程驗收範圍,與住宅小區項目工程同步驗收。對分期開發的項目,其養老設施應滿足在住宅建築總規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設完成且取得民政部門驗收意見。

第十一條 在項目交付聯審時,民政部門根據實際配建情況提出驗收意見,未達到配建要求的驗收不予通過。新建住宅小區配套養老設施應按照通過審覈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達到簡單裝修、交工即可使用的標準,牆面白色乳膠漆,磁磚鋪地面,門窗和廁所完善,水、電、氣、暖與主管網、線的接駁設施齊全。

第十二條 在項目交付後,項目所在縣(市)區民政局要及時與建設單位辦理移交手續,建立移交檔案,建設單位應及時向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提交養老設施移交清單、無償移交產權,並於60日內完成移交工作,同時抄送市民政部門。各縣(市)區民政部門在與項目建設單位辦理完移交手續後,應當儘快到自然資源部門,依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條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建設、協調和驗收工作。做好養老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和安全防範。

第十四條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所有權方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可委託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直接管理;也可由所有權方以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具有一定資質的社會組織作爲運營方,保證服務質量和效益。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要對住宅小區配建養老設施建設工作實施專項督導,投入運營後納入養老服務設施日常監督管理範疇;要建立年度定期報備制度,將移交設施和運營情況按期報送,便於市相關部門信息互通和交流;各縣(市)區可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相關檢查和評估工作。

第十六條養老服務設施用房不得用於經營、轉租、轉讓、抵押或挪作他用,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監督。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來源:銀川市政府網、寧夏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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