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築地基基礎鑑定,應對下列內容進行分析評價:

(1)既有建築地基基礎的承載力、變形、穩定性和耐久性。

(2)引起既有建築開裂、差異沉降、傾斜的原因。

(3)鄰近新建建築、深基坑開挖和降水、新建地下工程或自然災害等,對既有建築地基基礎已造成的影響或仍然存在的影響。

(4)既有建築地基基礎加固的必要性,以及採用的加固方法。

(5)上部結構鑑定和加固的必要性。

鑑定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基礎、結構形式,層數,改造加固的設計要求,鑑定目的,鑑定日期等。

(2)現場的調查情況。

(3)現場檢驗的方法、儀器設備、過程及結果。

(4)計算分析與評價結果。

(5)鑑定結論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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