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

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一次會議

通過

《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修改了8件地方性法規!

事關你的工資、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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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會

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0年11月25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十三屆〕(第四十三號)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20年11月25日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1月25日

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修改下列8件地方性法規:

一、將《雲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中的“村民委員會3年任期屆滿後”修改爲“村民委員會5年任期屆滿後”。

二、將《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九條第一款中的“每屆任期3年”修改爲“每屆任期5年”。

三、將《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修改爲“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

四、將《雲南省人才市場條例》第七條第一款中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人才中介組織應當經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批准”修改爲“設立經營性人才中介組織應當經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批准”。

刪除第九條中的“具體收費辦法和標準由省人事行政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

將第二十二條中的“工商、物價等部門”修改爲“市場監督管理、物價等部門”。

將第二十三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刪除“會同有關部門”和“(二)隨意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將《雲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7日”修改爲“15日”,刪除第二款、第三款。

六、將《雲南省勞動監察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合併修改爲“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的勞動監察”。

刪除第十四條中的“和勞動執法年審”。

將第二十七條中的“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並加發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可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總和一至五倍的賠償金”修改爲“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增加一項,作爲第四項“(四)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逾期不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和責令整改指令的”修改爲“逾期不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或者責令整改指令的”,刪除第二項。

七、將《雲南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二條中的“以及廣播電視節目的採編、製作、播放、接收、傳輸等活動”修改爲“以及廣播電視節目的採編、製作、播放、接收、傳輸和網絡視聽節目管理等活動”。

將第五條中的“稽查”修改爲“檢查”。

將第六條第三款中的“省和州、市、地區行政公署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權限對廣播電視機構進行年檢”修改爲“省、州(市)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權限對廣播電視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和核驗”。

將第十二條中的“播放境外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以及境內非廣播電臺、電視臺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修改爲“播放境外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境內非廣播電臺或者電視臺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以及國外人員參與制作的國產電視劇”。

將第十九條修改爲“單位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應當按照規定提出申請,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個人不得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如有特殊情況,個人確實需要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並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當地有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後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八、將《雲南省消防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加強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力量建設,依託公安消防隊及其他專業應急救援隊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修改爲“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力量建設”。

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對消防產品的維修、使用實施監督管理”修改爲“對消防產品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刪除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公安”,將第四款中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消防設計、施工質量納入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體系,按照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加強設計、施工、驗收備案等工作的監督管理”修改爲“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將消防設計、施工質量納入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體系”。

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爲第三款“建築物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在其消防車通道出入路口、路面及兩側劃設醒目標誌標線,設置警示標識標牌,引導車輛規範停放”。

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審查結果應當提供給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爲“審查結果應當提供給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第二款修改爲“特殊建設工程專家評審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爲“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審覈”修改爲“審查”,將“下列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裝修的”修改爲“新建、擴建、改建、裝修特殊建設工程的”,刪除第一項至第五項;將第二款中的“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消防審覈和驗收”修改爲“跨行政區域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由該建設工程所在行政區域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共同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指定負責”。

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委託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修改爲“委託具備從業條件的技術服務機構”。

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的“禁止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名義生產、維修、銷售消防產品”修改爲“禁止以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或者機構的名義生產、維修、銷售消防產品”。

在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末增加“不得在住宅樓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不得違規私拉電線、電纜爲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等充電”。

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中的“招收的消防隊員的工資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參照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確定,享有與當地公安消防隊員相應的工作、生活待遇”修改爲“政府對招收的消防隊員的待遇應當予以保障,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將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中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修改爲“由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決定”。

刪除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增加“不具備消防技術服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作爲第二款。

除第十條第二款和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外,其他條文中的“公安機關”修改爲“應急管理部門”,“公安(邊防)派出所”修改爲“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爲“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消防隊”修改爲“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規劃部門”修改爲“自然資源部門”,“安全監管”修改爲“應急管理”,“醫療衛生”修改爲“衛生健康”,“環境保護”修改爲“生態環境”,“農業”修改爲“農業農村”。

刪除第五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五十三條第六項。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以上修改的8件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

來源:雲南發佈

編輯:徐夏清(實習)

主編:趙小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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