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招商銀行南京分行欺騙投保人 將保險介紹爲“無風險”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8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蘇銀保監罰決字〔2020〕105號)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對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商銀行”,600036.SH)南京分行欺騙投保人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招商銀行南京地區代理銷售兩款保險產品的雙錄視頻中,銷售人員將保險產品介紹爲“無風險”或者“保本”,共涉及4筆代銷保險業務。銷售人員向投保人介紹萬能型保險最低保底利率5%,而該產品實際最低保證利率爲2.5%,涉及1筆代銷保險業務。

上述違法行爲涉及招商銀行南京分行以及招商銀行湖南路支行、城北支行2家支行,共5筆業務。招商銀行南京分行設立零售金融事業部,上述銷售人員的培訓、考覈和合規管理由該部門負責,招商銀行南京分行應對上述違法行爲承擔責任。

上述欺騙投保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決定對招商銀行南京分行處12萬元罰款。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爲:(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六)僞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爲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八)利用業務便利爲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祕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提存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二)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的;(三)未按照規定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積金的;(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的;(五)未按照規定運用保險公司資金的;(六)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七)未按照規定申請批准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以下爲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銀保監罰決字〔2020〕105號

當事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地址: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廬山路199號

主要負責人:宋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簡稱招商銀行南京分行)欺騙投保人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

招商銀行南京地區代理銷售兩款保險產品的雙錄視頻中,銷售人員將保險產品介紹爲“無風險”或者“保本”,共涉及4筆代銷保險業務。銷售人員向投保人介紹萬能型保險最低保底利率5%,而該產品實際最低保證利率爲2.5%,涉及1筆代銷保險業務。

上述違法行爲涉及招商銀行南京分行以及招商銀行湖南路支行、城北支行2家支行,共5筆業務。招商銀行南京分行設立零售金融事業部,上述銷售人員的培訓、考覈和合規管理由該部門負責,招商銀行南京分行應對上述違法行爲承擔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情況說明、相關保險條款及保險單、雙錄視頻及情況確認表、招商銀行南京分行內設架構調整文件、招商銀行相關產品風險評級辦法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欺騙投保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對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處12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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