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月將至,除了迎新春,你還需關注這些新變化!

中新網客戶端北京1月31日電 轉眼間,2021年的第一個月即將過完!進入2月,人們除了將迎來傳統新春佳節,還有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規也將實施。一起看看哪些關係到你的日常生活!

春節長假將開啓,假期繼續免收小型客車通行費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1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2021年春節放假安排爲2月11日至17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7日(星期日)、2月20日(星期六)上班。

交通運輸部此前表示,今年春節,全國收費公路將繼續免收小型客車通行費,具體免費時段從2月11日0時至17日24時,免費通行的車輛範圍爲7座及以下小型客車。

但交通運輸部也呼籲,春節假期儘量減少不必要的出行。如需要出行,一定要做好疫情防控,合理規劃出行路線,提前瞭解相關的信息,確保路途平安。

《政府督查工作條例》施行

《政府督查工作條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政府督查可以採取開展檢查、訪談、暗訪;通過信函、電話、媒體等渠道收集線索;開展“互聯網+督查”等方式。

《條例》還提出,政府督查工作應當嚴格執行督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督查範圍、變更督查對象和內容,不得干預督查對象的正常工作,嚴禁重複督查、多頭督查、越權督查。

此外,督查對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阻礙督查工作,不得隱瞞實情、弄虛作假,不得僞造、隱匿、毀滅證據。對督查人員或者提供線索、反映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威脅、打擊、報復、陷害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海警法規定了海警機構海上維權執法的權限、措施及程序要求,以及擔負海上維權執法任務的經費、場地和設施建設等保障機制,賦予了海警機構緊急履職情況下的優先使用權和徵用權,規定了涉案財物先行處理制度。

此外,海警法還明確了監督與法律責任。強化對執法權力的監督,結合海警機構的管理體制和職能屬性,設置了執法公開、表明身份、執法過程記錄等制度。同時,爲保障海警機構依法履職,提高執法權威,規定了組織或者個人阻礙海警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法律責任。

零售藥店申請納入醫保定點要滿足這些條件

什麼樣的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醫保定點?

2月1日起,伴隨《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施行,對申請條件予以明確。

上述兩份文件規定,凡申請納入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需要滿足運行時間不少於3個月,且具備一定的經營許可資質、提供服務的人員等基本條件。醫保經辦機構的評估完成時限不得超過3個月。醫保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流程進行監督。

重疾險疾病定義更新

早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發布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2020年修訂版)》。

“新規範”在原有重疾定義範圍的基礎上,新增了嚴重慢性呼吸衰竭、嚴重克羅恩病、嚴重潰瘍性結腸炎3種重度疾病;同時,對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腦中風後遺症3種核心重疾病種進行科學分級,新增了對應的3種輕度疾病的定義,擴展了保障範圍。

依照規定,重疾險產品的過渡期爲發文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過渡期結束後各公司不得繼續銷售基於舊規範開發的重大疾病保險產品。

這意味着在過渡期結束之前,已經通過備案的產品還可以繼續銷售,新產品如果通過備案也會上市銷售,但保險公司基於費率、價格等多重因素考慮,可能會陸續升級或停售舊產品。

互聯網保險新規: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2月1日起,銀保監會印發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也將正式施行。

《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範圍。

此外,《辦法》要求,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包括但不限於:提供保險產品諮詢服務;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爲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代辦投保手續等。

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強制其關注其他公衆賬號

上網時經常被平臺強制關注一些不想看的公衆賬號?今後這樣的行爲將被叫停!

新修訂的《互聯網用戶公衆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

《規定》提出,公衆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規範公衆賬號推薦訂閱關注機制,未經互聯網用戶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訂閱關注其他用戶公衆賬號。

另外,《規定》還提出,公衆賬號生產運營者不得以有償發佈、刪除信息等手段,實施非法網絡監督、營銷詐騙、敲詐勒索,謀取非法利益等。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要建信用檔案

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在監督管理方面,《辦法》明確提出,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雙隨機、一公開”的規定,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從業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事中事後監管。

另外,《辦法》要求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信息管理系統,建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檔案,記錄違法失信行爲並依法向社會公開,依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狀況,實行分類監管。

志願服務記錄與證明出具有新規定

民政部印發的《志願服務記錄與證明出具辦法(試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志願服務情況和評價情況,應當在志願服務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記錄。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志願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志願服務信息、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或者發現單位和個人僞造、變造、使用虛假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完)

責任編輯:朱學森 SN240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