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立法保護百姓“救命錢”首部醫保基金監管條例5月1日起實施,騙保將被重罰

華夏時報記者吳敏 北京報道

醫療保障基金是人民羣衆的“看病錢”、“救命錢”,基金的使用安全涉及廣大羣衆的切身利益,關係醫療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續發展。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主體多、鏈條長、風險點多、監管難度大,欺詐騙保問題持續高發頻發,監管形勢一直比較嚴峻。日前,我國醫療保障領域首部行政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正式公佈,並將於5月1日起施行。

2月20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對條例進行解讀。據國家醫保局副局長施子海介紹,2020年,國家醫保局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在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基礎上,檢查了定點醫藥機構60餘萬家,連自查加檢查,共處理違法違規違約定點醫藥機構40餘萬家,也就是說,一半以上的定點醫藥機構不同程度存在基金使用方面的問題,去年追回醫保基金223.1億元。

“醫療保障基金在整個使用過程中,它的主體很多,鏈條也比較長,風險點也比較多,尤其是有些使用的行爲,在合法合規性的鑑別上也有很強的專業性。這些特點都增加了監管難度,這些年醫療保障基金違法使用的行爲也時有發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金的流失,影響了基金的安全,損害了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以及制度的公平性。”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長王振江表示,《條例》在進一步建立健全監管機制的同時,針對不同違法主體、違法行爲、違法情形,綜合運用多種處罰措施,分別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爲的懲戒力度,讓違法者付出更大的代價,進而引導和督促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主體更好做到合法合規。

實際上,近幾年,騙保事件屢見不鮮,且屢禁不止。2020年底,安徽省太和縣多家醫療機構涉嫌騙保問題被曝光,中介蒐羅老人送往住院、醫院誘導患者住院、醫生“量身定做”假病歷,假患者領錢住院的灰色利益鏈,引起了廣泛關注。據瞭解,太和縣地處安徽省西北部,是人口大縣(戶籍人口178萬),轄31個鄉鎮、1個經濟開發區,面積1867平方公里。而騙保事件涉及太和4家醫院,分別爲太和縣第五人民醫院(北區)、太和東方醫院、太和和美醫院、太和普濟中醫院。4家醫院總違規費用380多萬元被追回,16名責任醫師被處罰。

當然,太和騙保事件並非孤案。在一些案件中,診斷是假的,病人是演的,病房是空的。2018年11月,遼寧省瀋陽兩家民營醫院通過僱“病人”虛假住院、僞造病歷來騙取醫保基金被曝光;2019年3月,安徽省阜陽市阜陽雙龍醫院收買病人騙取醫保基金案等8起案件被曝光;2020年7月,山西省運城仁愛醫院通過掛牀住院、虛記醫療服務費用騙取醫保基金等5起案件被曝光。

安徽太和騙保事件後,中紀委網站曾披露出騙保的百般花樣。據披露,在一些案例中,有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參與欺詐騙保既有誘導住院、虛構服務、串換項目、重複收費、僞造虛假票據報銷、冒名就醫、使用社保卡套現或套取藥品、耗材倒買倒賣等與一般人員類似的方式,也有內部人員監守自盜、內外勾結等情形。以往查處的案例顯示,招攬的人員住院後,醫院會通過替換藥品、虛開理療項目和次數以及掛牀住院、虛假手術等多種方式獲取非法利益。按照醫保的相關規定,在參保人住院後,報銷費用是由醫院與醫保管理部門結算,而虛假治療得來的報銷費用就會歸入醫院。

除此之外,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也有可能成爲欺詐騙保的因素。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山東省陽穀縣某醫院通過病歷造假騙取醫保基金。而該縣醫療保障局兩名幹部在審覈相關住院單據時,沒有認真對待、不做深入調查,未能及時發現醫院的病歷造假行爲,造成不良影響。最終,二人因爲履職不到位受到處理。

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政委秦運彪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公安部歷來高度重視打擊醫保詐騙犯罪,僅2020年,全國公安機關就偵辦此類案件1396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082名,追繳醫保基金4億多元。下一步,公安機關將會同醫療保障部門,部署開展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整治行動,集中打擊整治各類醫保詐騙犯罪,堅決遏制案件高發多發態勢。

本報記者注意到,《條例》對基金使用相關主體的職責進行了明確,並針對不同違法主體、違法行爲、違法情形,綜合運用多種處罰措施,分別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爲的懲戒力度。

具體而言,針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區分不同的違法行爲,《條例》規定了責令改正、責令退回、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等處罰。針對定點醫藥機構,區分不同違法行爲,分別規定了責令改正、約談有關負責人、責令退回、處以罰款、吊銷執業資格、限制從業、給予處分等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騙保行爲,《條例》設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除規定責令退回、吊銷執業資格等處罰外,還規定了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針對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特點,規定了暫停涉及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及期限,以及解除服務協議等。

同時,爲了壓實定點醫藥機構負責人的管理責任,對定點醫藥機構因違法造成基金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給予5年的限制從業。對個人的違法行爲,規定了責令改正、責令退回、暫停其3至12個月醫療費用聯網結算。對個人騙保的,與定點醫藥機構一樣,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另外,對侵佔、挪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規定了責令追回、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處分等。對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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