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出差返程途中突然昏倒,搶救多日後死亡,算不算工傷

梁某某受單位指派出差開會,返程途中突發疾病,經多日搶救無好轉可能,家屬簽字放棄治療後死亡。梁某某的妻子顏某某向縣、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均不予認定爲工傷,法院終審認定梁某某不屬於視同工傷情形。對此,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最終梁某某被認定爲工傷,並拿到工傷保險金。5月12日,最高檢發佈5件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類行政檢察監督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這起案件。

出差返程途中突然昏倒

搶救多日後死亡

梁某某生前是廣西某縣住建局職工。2016年9月29日,梁某某受單位指派前往某市參加會議,當日下午會議結束乘車返回某縣途中,於21時突然昏倒、喪失意識,被就近送到衛生院搶救,22時轉入某縣人民醫院搶救,被診斷爲腦幹出血、呼吸停止,給予氣管插管、呼吸機輔助呼吸等治療。

9月30日13時50分,梁某某被轉入某市人民醫院搶救,但自主呼吸喪失,給予持續呼吸、循環生命支持。經多日搶救無好轉可能,梁某某家屬簽字放棄治療,某市人民醫院遂於10月9日14時30分拔掉呼吸機,5分鐘後宣告梁某某死亡。

多次申請工傷認定無果

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梁某某的妻子顏某某向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某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認爲梁某某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不予認定爲工傷。顏某某不服,向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某市人社局)申請行政複議,該局複議維持了某縣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顏某某不服,向某市某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某區法院一審認定梁某某屬於視同工傷情形,判決撤銷某市人社局行政複議決定、某縣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責令某縣人社侷限期重作決定。某市人社局不服,上訴至某市中級法院。某市中級法院二審認定梁某某不屬於視同工傷情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顏某某的訴訟請求。

顏某某不服,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後,向某市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提請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抗訴。檢察機關經查閱審判卷宗、病歷材料和詢問相關人員,認定各方當事人對梁某某屬於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沒有異議,爭議焦點是梁某某在病發後經搶救超過48小時才被宣告死亡,是否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

檢察機關抗訴:

應從有利於保護職工的立場,認定爲工傷

檢察機關認爲,梁某某在發病當日已被某縣人民醫院診斷爲腦幹出血、呼吸停止,在病發約17個小時後轉入某市人民醫院搶救,但自主呼吸喪失,始終需要依靠設備給予呼吸、循環生命支持,且經持續搶救10余天無法好轉,並在拔掉呼吸機5分鐘後即被宣告死亡,在法律對死亡認定標準沒有明確規定情況下,本案應從有利於保護職工的立場予以解釋,認定梁某某視同工傷。

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向自治區高級法院提出抗訴後,該院採納了抗訴意見,再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隨後,某縣人社局主動履行了自治區高級法院的再審判決,重新作出梁某某屬於工傷的認定,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已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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