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程序運行目的系以制度化建構,賦予參與方評述證據合法性立場及理由的平等訴訟機會,爲合議庭裁判提供爭點及依據支持,實現程序正義,增強裁判公信力、說服力。

□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是否合理啓動,啓動條件是否受到合理化審查,關乎證據採信與否,關乎犯罪事實的認定,是當事人信服司法裁判的重要前提。

合法性是刑事訴訟證據基本屬性之一,是證據被採信作爲認定事實依據的前提。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下稱“排非程序”)運行目的系以制度化建構,賦予參與方評述證據合法性立場及理由的平等訴訟機會,爲合議庭裁判提供爭點及依據支持,實現程序正義,增強裁判公信力、說服力。

“排非程序”啓動難實踐困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辯護人等提出“排非程序”啓動申請後,程序適用比例仍然較低,程序不啓動依據及說理有效性較低,嚴重影響訴訟公信力,降低實體裁判服判率。實踐中產生較多以不服該程序決定爲由的上訴、抗訴申請案件,“排非程序”啓動難實踐困境根源亟待反思。

法條規範較爲概括。作爲“排非程序”啓動條件重要遵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稱《解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條文賦予了申請人“排非程序”啓動申請權及舉證責任,但對於申請人所提供線索、材料量質標準、證明標準及合議庭審查標準並無具體規範,更多的是靠自由裁量,這是“排非程序”啓動率較低的重要原因。

無罪推定在個案中未獲得一般性遵循。“排非程序”申請方多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請時多處於強制措施甚至刑事拘留、逮捕之下,對其行爲於法院生效裁判認定前系屬無罪的推定,並未在個案中獲得一般性的遵循,上述人員以減輕、免除罪責爲訴訟目的提出“排非程序”,難以獲得有效支持。

司法成本增加現實考量。“排非程序”一旦依申請啓動,系增加新的證明事項。在追訴機關作爲證據收集主體前提下,現有證據一般不足以支持作出非法證據是否存在的認定。“排非程序”啓動調查、偵查程序後,訴訟期限延長,人、財、物投入增加,致使司法成本提升。

“排非程序”合理化啓動訴訟價值

實現訴訟程序過程正義。訴訟程序正義、實體正義是案件公正處理的一體兩面,均具獨立價值,難以相互替代。不應以案件獲得實體正義處理爲由令程序正義作出犧牲或讓步,“漫長與不合理訴訟過程的損害,有時比實體處理不公嚴重得多”。程序正義關注過程正義性,致力於以解決訴訟爭點爲目的,賦予利益關切方推動進程、維護訴求的訴訟機會,且該機會受到司法機關有效裁定、決定的制度支持。“排非程序”合理化啓動即屬過程正義重要環節,對於彰顯訴訟制度文明具有重要意義。

賦予司法裁判公信力。在刑事犯罪數量呈上升趨勢下,刑事訴訟制度推進從懲罰性司法向恢復性司法過渡,不僅關注刑事責任追究,也關注以刑事裁判實現案結事了,減少社會戾氣。修復被破壞社會關係的前提是當事人對於刑事裁判結果的信服,至關重要的是訴訟程序推進過程,賦予案件關切方以參與訴訟平等權利,令其在制度支持下足以作出最大化努力,並由此賦予實體裁判“令人信服的力量”,提升司法裁判公信力,減少上訴、抗訴程序運行,甚至上訪舉報等行爲發生,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作爲重要訴訟制度之一,“排非程序”是否合理啓動,啓動條件是否受到合理化審查,關乎證據採信與否,關乎犯罪事實的認定,是當事人信服司法裁判的重要前提。

“排非程序”啓動條件檢視

啓動條件:證明對象及證明標準。“排非程序”系以“存在非法取證行爲”作爲證明對象。實踐中,審查申請方指稱非法取證行爲存在時,應當注意以下方面:一是非法取證客觀行爲是否實施。申請事由是否包含具體非法取證行爲描述,如暴力、脅迫及與暴力行爲相當的凍、餓、曬等取證行爲。二是申請排除證據虛假內容。申請事由是否包含證據虛假性關涉的內容,例如,犯罪主觀意圖、後果及手段等供述是否虛假。申請事由應當對於所涉證據虛假性具體說明,給予合議庭證據排除範圍的具體指向。三是非法取證行爲與證據虛假性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申請事由應當包含證據虛假性與非法取證行爲因果關係的陳述,虛假性證據雖然客觀存在,但並非基於非法取證行爲的,不必啓動“排非程序”。例如,證人自願、自然陳述的虛假證言,不屬於“排非程序”啓動動因,可依交叉詢問、質證等證否。

證明標準,指申請方應當提供線索或材料達到“非法取證行爲存在”可能性程度。證明標準不同則證據量與質迥然不同。以無罪推定原則觀之,任何人在被法院生效判決確定有罪之前均應推定其無罪,另,申請方作爲民衆主體,與專司刑事案件辦理機關不同,缺乏有力取證手段。“排非程序”啓動的證明標準,顯然不應爲“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而是被推定無罪之人“證明存在非法取證行爲合理懷疑”即可。實踐中,合議庭不得以申請方提交材料不足證實存在非法取證爲由,拒絕啓動“排非程序”,相反,合議庭應適時啓動“排非程序”,以查明非法取證行爲存在的合理懷疑是否有確實、充分的證據支持。

1.“排非程序”啓動線索或材料審查。根據《解釋》規定,申請啓動“排非程序”需提供線索或材料。線索應具有兩項屬性:一是線索指向性。申請方提供線索應當包含時間、空間要素,能夠指稱某時某地,並直接指向非法取證行爲。二是線索可查性。申請方線索應當具備調查覈實可行性,與此相對應,不可查的線索係指合議庭審查認爲,窮盡現有調查、偵查手段無法獲得有效證據證實或證否的線索。

對於申請人所提供材料,係指申請人提供證明非法取證行爲存在的證據材料。《解釋》採用列舉及概括表述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所列舉“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五項條件,申請方所提供證據材料不必同時包含。例如,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提押出看守所,在其不確定的時間、地點遭受非法取證行爲,則時間、地點條件即不必包含於申請事由中。此外,除五項條件外,申請人還可以根據遭受非法取證具體情形,以展示傷情、同監室人員證言等方式提供證據材料。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無論量的多少,僅需要指向“非法取證行爲存在”證明目的,並達到“非法取證行爲存在合理懷疑”證明標準即可。

2.申請人舉證能力審查。舉證責任是指訴訟參與方爲證明某項訴訟主張成立或不成立而應當承擔的提出證據義務,《解釋》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材料”,明確將“排非程序”啓動舉證責任賦予申請人。然而,責任與義務亦存在邊界,申請人舉證義務履行應當合理評估其舉證能力。

舉證責任賦予申請人,並不意味着其舉證行爲不必獲取司法權力救濟與幫助。舉證能力考察了負有舉證責任一方實際提出證據可能性。“法不強人所難”,刑事司法亦是如此。合議庭審查申請人舉證能力應當關注以下方面:一是申請事由審查。申請事由含有非法取證行爲時間、地點、方式等要素,合議庭審查該事由,建立非法取證基本行爲模式,並據此評估證實或證否該事由所應當包含的證據。例如,申請人提出有關人員以凍、餓、曬等方式非法取證,則可能存在的身體損傷、就診證明等可作爲證據予以提取。二是申請人獲取證據能力審查。實踐中多發生申請人提出遭遇非法取證行爲卻難以提供有力證據的情形。非法取證手段多樣且申請人處於被完全掌控之下,自然難以獲取以隱蔽手段實施的非法取證行爲證據。申請人可以提供的證據範疇,多數情況下系其本人以及監室人員關於申請人被非法取證後行爲表現的言詞證據。三是申請人所提證據收集線索可查性審查。“排非程序”啓動以申請人獨立承擔舉證責任實難實現,國家司法權力適時介入應當作爲申請人舉證責任的補充。對於申請人提出的證據收集訴求,如收集非法取證行爲實施機關所存留視聽資料、書證的,或爲其他公民及單位存留而拒絕提供證據的,應當由合議庭審查後決定是否依公權力調取,而不宜以申請人提供證據不足爲由徑直拒絕啓動“排非程序”。

3.“排非程序”啓動申請提出訴訟階段審查。“排非程序”是否啓動關乎訴訟參與方切身利益,爲提升庭審訴訟效率,避免於庭審中審查“排非程序”啓動問題,《解釋》要求申請人應當於開庭審理前提出“排非程序”啓動申請,並規定合議庭對證據收集有疑問的可以庭前會議形式予以審查,避免庭審程序過於冗長。此外,《解釋》規定庭審中提出“排非程序”啓動申請的,由合議庭審查後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未在庭審前提出“排非程序”啓動申請並非合議庭拒絕審查申請事由及作出拒絕啓動決定的充分條件,實踐中會降低合議庭對申請事由認可程度,並重點審查以下事項:一是申請人是否對“排非程序”啓動訴訟階段規範明知。根據《解釋》規定,合議庭應當在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履行告知義務。二是申請人是否系庭審期間才發現線索或材料。合議庭應當聽取申請人延後提出的理由及證據,作出延後提出事由是否合理的判定。三是對於明知仍故意延後且延後理由不合理的,合議庭應當審慎認定其“排非程序”申請事由所依賴線索或證據材料,並根據“排非程序”啓動證明標準作出是否同意的認定。

(作者爲華東政法大學訴訟法學博士研究生、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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