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央行、銀保監會等部門發佈重要通知: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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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聯合推出進一步降低支付手續費等措施:近期,在對近5萬家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進行調研的基礎上,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聚焦降費呼聲高、使用頻度高的基礎支付服務,提出12項降費措施,並將於2021年9月30日起正式實施,涵蓋銀行賬戶服務、人民幣結算、電子銀行、銀行卡刷卡、支付賬戶服務等5方面。

爲貫徹落實2021年《政府工作報告》有關“適當降低小微企業支付手續費”的工作部署以及國務院關於降低自動取款機(ATM)跨行取現手續費的工作要求,近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聯合推出降費措施,進一步向實體經濟讓利。

近年來,支付產業各方持續優化支付服務供給,積極推出減費讓利措施。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後,人民銀行鼓勵、引導支付服務主體降費讓利,紓困重點地區、行業和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近期,在對近5萬家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進行調研的基礎上,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聚焦降費呼聲高、使用頻度高的基礎支付服務,提出12項降費措施,並將於2021年9月30日起正式實施,涵蓋銀行賬戶服務、人民幣結算、電子銀行、銀行卡刷卡、支付賬戶服務等5方面。此外,人民銀行配合銀保監會推出降低自動取款機(ATM)跨行取現手續費長期措施,適應異地養老、醫療等需求,便利百姓現金使用。其中,涉及政府定價及政府指導價的降費措施,由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於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的通知》明確具體要求;屬於市場定價的降費措施,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指導相關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機制作用,鼓勵引導商業銀行、支付機構等加大惠企利民力度。

降費措施聚焦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同時惠及其他市場主體及金融消費者,兼顧減費讓利和行業可持續發展,降費主體涉及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初步測算,全部降費措施實施後預計每年爲市場主體、社會公衆減少手續費支出約240億元,其中惠及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超過160億元,有助於降低資金流通成本,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消費提質擴容,對助力國民經濟高質量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下一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將密切跟進降費措施落地情況及實施效果,確保直達基層、直接惠及市場主體,並根據經濟社會需要、支付市場發展情況,持續推進支付服務提質增效,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

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銀行卡清算機構: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工作部署,進一步引導支付行業向實體經濟讓利,降低市場主體經營成本,優化實體經濟發展環境,現就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支付手續費政策措施

(一)降低銀行賬戶服務收費。鼓勵商業銀行在免收一個賬戶管理費(含小額賬戶管理費,不含不動戶管理費,下同)和年費基礎上,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收全部單位結算賬戶管理費和年費。

(二)降低人民幣轉賬匯款手續費。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通過櫃檯渠道進行的單筆10萬元(含,下同)以下的對公跨行轉賬匯款業務,商業銀行應按照不高於現行政府指導價標準的9折實行優惠。實際收費標準低於上述標準的,鼓勵繼續執行實際收費標準。人民銀行指導清算機構對小額批量支付系統、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單筆10萬元以下的交易按照現行費率9折實行優惠。銀行卡清算機構免收小微企業卡、單位結算卡跨行轉賬匯款手續費。

(三)取消部分票據業務收費。商業銀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費、掛失費,以及本票和銀行匯票的手續費、工本費、掛失費。

(四)降低銀行卡刷卡手續費。銀行卡清算機構協調成員機構,對標準類商戶借記卡髮卡行服務費、網絡服務費在現行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實行9折優惠、封頂值維持不變,對優惠類商戶髮卡行服務費、網絡服務費繼續在現行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實行7.8折優惠。收單機構應同步降低對商戶的收單服務費,切實將髮卡行、銀行卡清算機構讓利傳導至商戶。

上述措施中,票據業務降費期限爲長期,其餘降費措施優惠期限爲3年;票據業務、銀行卡刷卡降費對象爲所有客戶(商戶),其餘措施降費對象爲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行業協會應發揮自律機制作用,鼓勵、引導商業銀行、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主動降低面向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的支付服務收費,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二、工作要求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協調配合,壓實主體責任,穩妥做好降費工作。

(一)規範支付手續費收費行爲。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應當對支付手續費收費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切實清理重複、捆綁、無實質服務內容的收費項目。商業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采取先升後降、轉嫁成本等方式變相提高支付手續費。

(二)加強價格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號發佈)等法律法規對支付手續費進行公示。對於調整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的,應當在官方網站、應用程序(APP)和營業網點以醒目方式進行公示。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應開展廣泛宣傳,做好政策解讀。

(三)準確界定客戶身份。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應通過精細化、動態化客戶管理方式科學界定小微企業客戶。對於無法準確界定的客戶,應當按照“應降盡降”原則,按照本通知規定的降費措施執行。

(四)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和清算機構應根據上述降費措施制定具體業務、技術實施方案及應急預案,開展系統聯調測試,確保調整後系統順利上線並穩定運行。

(五)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客戶投訴,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對於誤收費、多收費等情況應當健全費用退還機制,最大限度簡化退費辦理手續和流程。

(六)及時總結報告。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對照本通知要求及時總結梳理支付手續費降費政策執行情況,並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半年內向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進行報告。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對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支付手續費收費行爲進行監督檢查。

本通知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執行中如遇問題,及時向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報告。

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資銀行和支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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