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平臺禁止互相屏蔽鏈接!

作者: 翁一

[ 互聯網平臺互聯互通的話題再次爲輿論所關注。表面看,互聯互通延續了“反壟斷”色彩,但從內裏看,它更多指從整體上降低交易成本、激起創新精神,最終實現便民、利民。 ]

[ 無論對於小微企業,還是消費者,互聯互通都意味着降低交易成本和擴大選擇範圍,進而促使平臺和企業加劇競爭,又反過來促進消費者的利益,如此方能良性循環,實現經濟繁榮。 ]

近日,互聯網平臺互聯互通的話題再次爲輿論所關注。有平臺積極表態,有平臺謹慎對待。看上去是平臺之間的角力,實則又有很強的監管推力在其間。表面看,互聯互通延續了“反壟斷”色彩,但從內裏看,它更多指從整體上降低交易成本、激起創新精神,最終實現便民、利民。

監管發力:互聯互通好處明顯

追根溯源,這是一次監管發力的行動。2020年,《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等規範性文件發佈。作爲反壟斷的執法部門,今年4月13日,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稅務總局召開互聯網平臺企業行政指導會,強調應“嚴防網絡平臺企業實施系統封閉行爲,確保生態開放共享”。

7月底,工信部啓動“互聯網行業專項整治新活動”,重點整治惡意屏蔽網址鏈接和干擾其他企業產品或服務運行等問題。

8月17日,市場監管總局公佈《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爲規定(徵求意見稿)》,其中第三章將“無正當理由,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屏蔽、攔截、修改、關閉、卸載,妨礙其下載、安裝、運行、升級、轉發、傳播”等列入不正當競爭行爲;並在第四章中明確表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減少其他經營者之間的交易機會。

如果互聯開放只是企業層面的“內鬥”,政府無意也無暇去管,那麼,監管層面爲什麼要出手去推動平臺的互聯互通?這可能還是需要從經濟學的視角來解讀。

互聯互通降低交易成本,利於經濟繁榮

8月10日,媒體的一篇調查報道顯示,對於“平臺封禁帶來的問題是否會對您(您的客戶)的選擇產生影響”這一問題,超過九成受訪者表示會產生影響,其中受訪消費者的選擇率爲90.18%,受訪商戶的選擇率爲91.35%。

其中尤以老年人和中小企業經營者反響劇烈。作爲數字時代的後進者,老年人無法像年輕人一樣,通過繁瑣的操作切換不同平臺來分享信息。當他們遭遇操作困難時,害怕向晚輩諮詢時被嫌棄,或者晚輩不耐煩,容易放棄。作爲公共平臺,不應扮演老年人跨越數字化鴻溝的絆腳石。事實上,早在去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便印發了《關於切實解決老年人運用智能技術困難實施方案的通知》,從政策層面要求各單位各部門切實解決老年人在運用智能技術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難。這說明,老年人及特殊羣體遭遇信息技術鴻溝的問題已經到了亟須全社會共同參與解決的程度。

而小微企業是社會經濟的毛細血管,它們的健康生存和發展是社會經濟良性運行的基礎。給它們提供更多的經營便利和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扶持,意義重大。中國消費者報的調查中,對於“您認爲行政主管機構是否應該對平臺封禁進行治理”這一問題,受訪消費者和受訪商戶的選擇表現出高度一致:71.15%的受訪消費者和71.72%的受訪商戶選擇了“應該,對於違法的封禁行爲應進行規制”。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科斯在《企業的性質》一文中提出了知名的交易成本理論。所謂交易成本,指達成一筆交易所要花費的成本,也指買賣過程中所花費的全部時間和貨幣成本。科斯認爲交易成本是“通過價格機制組織生產的,最明顯的成本,就是所有發現相對價格的成本”“市場上發生的每一筆交易的談判和簽約的費用”及利用價格機制存在的其他方面的成本。概言之,交易成本就是達成交易成功需要克服的摩擦係數。交易成本分爲以下幾類:搜尋成本、信息成本、議價成本、決策成本、監督交易進行的成本、違約成本。

根據交易成本理論,互聯互通給予老年人的便利是降低其搜尋成本(商品信息與交易對象信息的蒐集),使他們能夠像年輕人一樣徜徉在互聯網的海洋裏。推而廣之,互聯互通對中小商家的利好主要在於降低了其信息成本(取得交易對象信息以及和交易對象進行信息交換所需的成本),從而提升其經營便利性,降低了跨平臺推廣的成本。

綜上所述,無論對於小微企業,還是消費者,互聯互通都意味着降低交易成本和擴大選擇範圍,進而促使平臺和企業加劇競爭,又反過來促進消費者的利益,如此方能良性循環,實現經濟繁榮。

阻礙他人進入即創新精神消亡

正如前文所述,互聯互通能夠促使平臺和平臺下的企業形成良性競爭格局,而競爭必然導致創新,創新又系企業生存之命脈。相反,非互聯互通下的封禁行爲,既不利於消費者和平臺下的企業,也不利於企業創新。衆所周知,只要平臺生態足夠大足夠健全,平臺完全可以不依賴於創新,以既有競爭優勢快速擴張到其他行業,同時,又搭建防火牆和護城河,極力阻止其他企業進入。然而,長遠來看,這種情況將難以爲繼,一旦平臺徹底失去創新動力和創新能力,便離被消費者和其他企業拋棄不遠了。

熊彼特早在百年前,便提出了企業家是從事“創造性破壞”的深邃觀點,凸顯了企業家精神的實質和特徵。一個企業最大的隱患,就是創新精神的消亡。創新是企業家活動的典型特徵,從產品創新到技術創新、市場創新、組織形式創新等。創新精神的實質是“做不同的事,而不是將已經做過的事做得更好一些”。克萊頓在《創新者的窘境》中解釋“爲什麼管理良好的企業會失敗”時指出,這些推動企業發展成爲行業龍頭的管理方法,同時也嚴重阻礙了企業發展破壞性創新技術,從而被其他擁有破壞性技術的企業吞噬它們的市場。

回到互聯網平臺,只有全面落實互聯互通,打破以往互聯網孤島奮戰的路徑依賴,不再依憑壟斷進行市場交易,相互競爭、相互激盪,才能發揮出創新精神。以Facebook爲例,至今沒有在平臺上封殺Tik Tok和亞馬遜的鏈接,其發展依然保持良好勢頭。

信息技術領域有一個摩爾定律,說的是集成電路上可以容納的晶體管數目大約每經過18~24個月便會增加一倍,處理器的性能也會提升一倍。對於互聯網企業也是如此,如果沒有創新,18個月就有可能被市場出清。

互聯互通是互聯網的初心

卡爾·波普爾認爲,歷史上的社會形態分爲封閉社會和開放社會,從封閉社會到開放社會的轉變,是人類歷史上最深刻的革命。同理,互聯網社會也存在開放與封閉之別。

因此,如果平臺以修護城河爲名,排斥以消費者和小微企業利益爲主導的市場競爭,無異於迫使社會從先進返回落後,從開放走向封閉和保守。毫無疑問,它們就是開放社會的敵人。互聯互通、開放共享作爲互聯網的基本精神就是開放社會中人們對於人道、理性、平等和自由的追求。

目下,是時候打破現有封閉格局、重回互通互聯的初心了,中國的互聯網社會必須重返開放社會,這將是中國互聯網史上最深刻的革命。開放互聯以及更大範圍的互聯網行業治理,將致力於實現一種有助於增進國家網民福利的秩序。良好的網絡秩序能產生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

最後,呼籲一些公共平臺要勇於“壯士斷腕”,履行開放互聯與“平臺治理”雙管齊下的責任。互聯網公司應承擔自建數字經濟生態中的治理責任,更應承擔起整個互聯網生態建設和數字經濟發展中的責任。因此,封禁外鏈應有一定限度,即對違法信息傳播應封禁,但不應排斥或者限制競爭對手的外鏈,對待不同的市場主體,應一視同仁,而非區別對待。歸根結底,這也是消費者和商家的根本利益所在。

(作者係數字經濟智庫高級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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