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校長“反擊”醉漢被刑拘,多位村民曾爲他叫屈

澎湃特約評論員 柳宇霆

上游新聞

據上游新聞報道,6月21日下午5時許,醉漢彭建峯闖入楊莊小學校園,朝正在嬉戲的小學生爆了一句粗口,推搡着校長王海峯進入宿舍,動手打了王海峯。王海峯還手,致彭建峯倒在宿舍內。經鑑定,王海峯鼻骨骨折,彭建峯掉了三顆牙,兩人均是輕傷二級。

當地公安機關認定,此案屬於打架,彭建峯有明顯過錯在先,王海峯犯罪行爲顯著輕微。基於此,兩人均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此外,彭建峯醉酒駕駛摩托車來到小學,涉嫌危險駕駛罪。

馬頭鎮中心學校長邢彬義和當地諸多村民對這個事件感覺不公平:王校長被劣跡斑斑的彭建峯打了後還手,還被刑拘,別說校長當不了,甚至連公職都可能保不住。

衆人之所以說彭建峯劣跡斑斑,是因爲他曾有兩套戶籍信息,還曾犯敲詐勒索罪被判刑,多次打過其他老師。

王海峯被拘前寫了一份《情況說明》,上面按有村民手印、蓋有馬頭鎮中心學校公章。

該說明顯示,彭建峯是個有劣跡的人,王海峯之所以還手是怕彭建峯傷害到學生。

楊莊是自然村,隸屬於劉莊村。劉莊村一名村幹部稱,村民之所以願意按手印,是基於一個樸素道理:彭建峯的口碑不太好,他闖進學校,在宿舍內先動手打人,王海峯這才還手。“挑釁在先,動手在先,有幾個人能做到不還手?還手就要坐牢,誰都會覺得委屈。”

澎湃評論

正當防衛還是打架要釐清

如果是普通的打架鬥毆,執法機關對雙方“各打五十大板”,再正常不過。問題是,一個醉漢闖入了校園,且打人在先,校長反擊自衛在後。怎麼看,校長也是再正當不過的自我救濟行爲,怎麼能跟“打架”混爲一談呢?

單從傷情鑑定看,似乎有以故意傷害犯罪追究“兇手”刑責的必要。可是有句話叫“正義有一副普羅透斯的臉”,誰受傷並不代表誰就有理,傷人者也不一定都應被追責。根據刑法規定,爲了制止和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便造成了對方的身體損害,也應歸入正當防衛的範圍,不必承擔刑事責任。

事發現場的老師和家長,當地教育部門的領導和同事,和絕大部分網友,都認爲王海峯的行爲是正當防衛,爲何當地公安機關的結論與之有如此大差別呢?

新聞報道里,有個細節值得注意。據辦案民警稱,該案偵辦之初,也認爲王海峯屬於正當防衛,“但正當防衛確實不好界定”。最後,經太康縣公安局法制室和轄區派出所“共同商議”,才得出“打架”“故意傷害案”的結論。

誠然,正當防衛的界定不易。區別鬥毆與正當防衛,始終是辦案實務中的一大難題,但難不是迴避界定的藉口。作爲有經驗、有專業知識的辦案人員,必須恪守“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的道理。此起案件的辦理中,雙方肢體衝突的部分被無形放大,“前因過錯”卻被有意無意忽略,是一種遺憾,更是缺憾。

當年的崑山奪刀反殺案後,最高司法機關通過司法實踐糾偏、出臺指導案例,持續釋放“法不能向不法低頭”的強烈訊號。兩高一部出臺的《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爲一般應當認定爲防衛行爲”。據此,王海峯的反擊行爲,應區別於對方的傷害行爲,其是否依法享有豁免法律責任的權利,值得深思。

今年9月22日,在談及正當防衛制度適用時,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表示,對依法屬於正當防衛,或者有防衛情節的案件要敢於認定。這一表態,既是對正當防衛的司法支持,也是對司法實踐中“和稀泥”等現象的有力糾偏。

人間自有正氣在,正當防衛須激活。當地有關部門應秉持法治精神,尊重公衆常識和樸素正義,對這起爭議案件作出更合理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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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朱學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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