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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師:

您好,我想問一下,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罪有何關係?謝謝您的答覆。

答:傳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使用各種手段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爲。

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罪有以下區別:

(1)侵犯的法益不同:前者侵犯的是社會管理秩序;後者依所教唆的犯罪的性質而定。(2)客觀行爲不同:前者是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後者是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3)故意內容不同:前者是對傳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後者是對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4)成立共同犯罪的情況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傳授的人按照所傳授的方法實施了犯罪,二者也不一定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則二者成立共犯。(5)定罪量刑的根據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具有獨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獨立罪名,沒有獨立的法定刑。

法條鏈接: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五條 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 常衛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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