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保監會進一步規範互聯網人身險業務 首提實施定價回溯監管

每經記者 袁園    每經編輯 陳旭    

爲加強和改進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監管,規範市場秩序、防範經營風險,促進公平競爭,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新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須符合各項條件和規則。已經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於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互聯網人身險業務整改,不符合《通知》有關條件的主體和產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過互聯網渠道經營。

細化、完善監管規則

近年來,互聯網保險發展較快,已成爲保險銷售的重要渠道之一。由於部分保險機構違規經營、不當創新,互聯網渠道投訴激增、競爭無序,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引發社會各界關注。

爲此,中國銀保監會持續完善互聯網保險監管制度體系建設,2021年2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修訂實施,其中第五十二條提出“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在滿足相關條件的基礎上,可在全國範圍內通過互聯網經營相關人身保險產品,具體由中國銀保監會另行規定”。

“《通知》作爲配套規範性文件,細化並完善了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相關監管規則。”上述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着力規範互聯網人身保險領域的風險和亂象,統一創新渠道經營和服務標準,旨在支持有實力、有能力、重合規、重服務的保險公司,應用互聯網、大數據等科技手段,爲社會公衆提供優質便捷的保險服務。

據悉,《通知》起草主要遵循四個原則:

堅持以人民爲中心,支持行業應用金融科技手段降本提效,推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實現普惠和普及,重點整治互聯網保險存在的突出問題和亂象,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堅持問題導向,重點解決互聯網渠道不當創新、銷售誤導、惡性競爭、監管套利等消費者反映突出的問題。

堅持簡政放權,在不增設行政許可的前提下,通過完善產品精算制度、細化行爲監管要求、創新產品回溯監管機制,提升監管效能。

堅持一致性監管,對財產險、人身險公司在業務准入、產品定價、監管機制等方面保持一致性監管,對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在宣傳銷售、運營服務、檢查處罰方面保持一致性監管。

加強、改進業務監管

《通知》具體分爲三個部分,共二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三大方面:

首先,明確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條件。滿足償付能力充足、綜合評級良好、準備金提取充分、公司治理合格相關要求的保險公司,可以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同時,細化了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所需技術能力、運營能力和服務能力。

其次,實施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專屬管理。明確保險公司可通過互聯網開展的人身保險業務範圍包括:意外險、健康險(除護理險)、定期壽險、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及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產品。細化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專屬監管規則,包括特殊的產品定價和精算規則,專門的產品審批備案要求等。完善互聯網渠道業務監管規則,重點解決互聯網保險服務不到位、產品不適當、覈保“空心化”等問題。

第三,加強和改進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監管。首次實施定價回溯監管,要求保險公司定期回溯實際經營結果與定價假設偏離情況,並引入主動調整、公開披露和主動上報機制。建立登記披露機制,要求保險公司每年對照《通知》要求,主動登記互聯網人身保險經營險種範圍,並向社會披露。建立問題產品事後處置機制,對於查實確有缺陷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要求保險公司公告並整改。

“關於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定價回溯機制,《通知》規劃了一年的試運行期,以便調整有關指標參數,保障回溯機制運行順暢、科學有效。”上述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中國銀保監會將持續完善互聯網保險監管制度,規範經營行爲,壓實主體責任,維護市場秩序,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保險業務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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