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澎湃新聞從福建省廈門市政府獲悉,爲了規範商品房預售行爲,維護商品房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廈門市政府近日印發《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簡稱《規定》),新規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對於此次《規定》的修改背景,廈門市政府解讀指出,2001年9月,廈門市政府出臺了《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00號),2013年12月市政府第一次修改,以市政府令第155號發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施行以來,在規範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着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房地產市場發展形勢發生了較大變化。爲進一步推動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高效、科學、規範開展,有必要結合實際,以問題爲導向,在預售條件、預售行爲管理和預售資金監管等方面對該規定進行修改和完善。同時,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55號)廢止。

此次《規定》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部門職責、預售管理、預售資金監管問題等方面,

具體而言,爲了理順機構改革後的商品房預售監管職責,《規定》一是明確廈門市住房管理部門作爲預售主管部門,負責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二是將承擔預售管理具體事務的“登記機構”修改爲“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既爲目前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承接相關事務性工作提供法律依據,也爲下一步機構改革預留制度空間。

預售管理方面,爲了進一步增強廈門市商品房預售政策的靈活性,《規定》授權預售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裝配式建築業發展、安置型商品房建設以及特殊時期預售政策調整的需要,對作爲預售條件之一的項目工程形象進度做更大幅度的調整,在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同時,爲了更好地保護預購人知情權,《規定》進一步完善商品房預售信息公開制度:一是明確預售項目容積率或者戶型、結構、樓層、用途依法改變的,預售人應當書面通知有利害關係的預購人;二是明確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預售現場公開的具體規定,並建立和完善預售項目信息系統,提供預售信息查詢服務。

此外,爲了更好地維護預售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規定》刪除了原規定中與《民法典》規定不一致的內容,例如預售人與預購人應當通過登記機構網站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帶抵押的商品房轉讓合同備案應當取得抵押權人出具的放行證明或抵押權註銷證明等,並以完善備案制度爲着力點,進一步加強預售合同的管理:一是明確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房屋網籤備案系統;二是明確預售人和預購人應當簽訂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在30日內通過房屋網籤備案系統辦理備案,合同解除的,應當在30日內辦理註銷備案;三是爲增強備案制度的約束力,新增了對預售人未備案行爲的行政處罰。

預售資金監管方面,進一步加強預售資金監管是確保預售項目能夠順利竣工的重要管理措施,是此次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原有的預售資金監管採用以工程造價的120%設定監管額度,並根據工程形象進度確定可使用監管額度的“先用後留”模式。爲了更好地促進開發企業加快項目建設和推盤銷售,也更加便於監管,《規定》修改爲“先留後用”的監管模式:一是明確預購人支付的全部購房款均爲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納入監管;二是明確在項目竣工前,預售資金應當優先支付項目建設所必要的費用;三是明確根據預售項目工程造價及風險金覈定預售資金監管的初始留存資金額度,並根據預售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確定後續留存資金額度;四是爲增強監管政策的靈活性,授權預售主管部門制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具體辦法,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五是爲了增強預售資金監管的剛性約束,新增了對違反規定未將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行爲的行政處罰。

此外,爲了進一步規範預售人的預售行爲,《規定》還新增了對違反本規定禁止性行爲的處罰條款。預售人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向預購人公開規定事項的,由預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並可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記入信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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