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述

因被告招商引資,2008年6月30日x村村民趙某河將位於x村村北及x村工業小區內的兩塊承包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的租賃權益轉讓給原告。原告按照被告招商引資的要求,翻建了地上建築物,並依法成立xx商貿有限公司(x公司)。

在此過程中,原告曾向被告多次提出辦理地上建築物規劃許可手續的要求,被告承諾代爲辦理。2010年,被告爲原告出具證明,證明涉案建築物不是違法建設,故原告堅信被告已代爲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涉案建築物並非違法建設。

2019年,被告委託拆遷單位對涉案建築物進行調查並出具地上物調查結果單。因補償金額過低,原告與拆遷單位未達成合意。同年5月13日、12月11日,被告先後兩次對原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分別作出行政判決,撤銷上述兩份限期拆除通知書。2020年10月2日,被告對原告作出被訴限拆通知。

、原告觀點

原告認爲,涉案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是原告合法取得,被訴限拆通知認定涉案建築物違法,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原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其正常經營行爲受法律保護,被告未考慮原告生產經營損失,屬事實不清。

被告作出被訴限拆通知,未履行前置調查程序,且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將被訴限拆通知張貼在院落外側,屬程序違法。被告違反誠信原則,允諾爲原告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後又認定涉案建築物屬於違法建設。且原告涉案建築物未影響規劃,屬可以補辦手續情形,被告不應直接責令拆除。

綜上,被訴限拆通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嚴重侵犯原告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被告於2020年10月2日作出的被訴限拆通知。

三、被告觀點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被告對於轄區內的建設行爲具有管理職權。在違法建設事實認定方面,經被告向x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x分局調查,在找不到原告的情況下,被告爲了解違法建築物基本情況向違法建築物所在地的x村村委會工作人員進行了詢問,被告對原告送達了被訴限拆通知及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公告書。

四、庭審意見

被告對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的建設,具有查處的法定職責。本院認爲,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爲應當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根據本案庭審調查情況,涉案建築物包含原告新建建築物和原有建築物。被告依據對案外人的調查詢問及規劃主管部門的覆函,未對建設主體、建築物形成時間加以調查覈實的情況下,作出被訴限拆通知,缺乏相應的事實根據。

法院判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法院判決,確認被告x市x區x鎮人民政府於2020年10月2日作出的x18號限期拆除通知書違法。

【聲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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