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浙大光華法學院:本院教師王某涉嫌侵權,已暫停其教學工作

7月14日,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發佈情況說明:

近日,我院教師王某在香港城市大學的博士學位論文因涉嫌侵權引發訴訟糾紛受到輿論關注。對此,學院高度重視,已經啓動事件調查,暫停王某的教學工作。後續將根據相關事實,依法依規作出處理。感謝各界的關心和關注。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2022年7月14日

來源: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官網

紅星新聞記者丨陳卿媛 實習生丨張潔 李龍靚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一名研究國際法的副教授王超,近日因他的博士論文涉及剽竊情節,在一起案件中敗訴。

黃陽陽曾在愛丁堡大學讀博,王超曾在香港城市大學(以下簡稱港城大)讀博,她和王超雖然不同校,他們仍常通過郵件,多次就學術的相關內容進行交流。2011年,黃陽陽在寫博士論文期間發現,已經從香港城市大學博士畢業的王超,所發博士論文大量內容與她論文草稿相同或高度相似。值得注意的是,幾年前她曾將論文草稿發給了王超。

2013年,黃陽陽開始向港城大投訴王超論文抄襲,港城大認定王超論文剽竊並將這篇論文從學校官網移除。黃陽陽認爲港城大處理過輕,便在上海將王超訴至法院,一審、二審均勝訴。

2022年6月23日,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爲王超博士論文剽竊黃陽陽論文觀點,侵犯他人發表權、署名權、複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判令王超停止著作權侵害並登報公開致歉,共計賠償11.5萬元。

01

原告:曾向王超發論文草稿

幾年後發現相似論文

此案一審原告黃陽陽,2003年10月起開始在英國愛丁堡大學從事法學專業研究,2013年7月獲得該校頒發的博士學位證書。現是一名律師。

被告王超2010年2月港城大畢業,後來去耶魯大學做了訪問學者。2017年起任浙江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現任浙江大學國際戰略與法律研究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還是浙江省部屬單位高層次人才,有多項學術或社會公益職務。

黃陽陽告訴紅星新聞記者,2005年,王超在港城大讀博的第一年,就到愛丁堡大學交流學習。他們經同學介紹,在愛丁堡大學法學院相識,認識不久,王超就回到港城大學習。因專業領域相近而研究方向不同,兩人遇到學習相關的問題,多年來通過郵件保持聯繫。

黃陽陽說,涉案論文她從2005年就開始寫,到了2008年時,她面臨中期考覈,中期考覈需要將論文的核心章節寫出來,並在學校組織的評審中參與答辯,以便學校評估學生能否在合理的期限內完成博士學位。

在2008年4月初,她將寫好的論文核心章節通過郵件先是發給自己的博士導師。4月中旬,又發給王超,王超在收到郵件的次日回覆若干修改意見。黃陽陽在學校參與答辯後,她之前提交的論文被要求還需要進行大修。

王超2009年12月在港城大完成涉案博士論文,並獲得該校哲學博士學位,於2010年2月17日取得該校頒發的學位證書。

2011年7月2日,黃陽陽在網上檢索時,偶然發現港城大官網刊登的王超2009年的博士論文,課題方向也是她正在寫這個論文的方向。

“我當時不敢相信!我把王超那篇論文下載後,簡直是晴天霹靂,論文有300多頁,主文裏有67頁的內容,幾乎是我當時給他的那個核心章節的內容能抄的都抄了,抄到最後就一字不改。”黃陽陽說。

黃陽陽將此事告訴導師,黃陽陽導師告知她,這不會影響她畢業,因爲在愛丁堡大學,論文的每個階段會提交階段性彙報,以往的提交證據可以證明論文是黃陽陽所寫,又由於起訴維權會耗費大量精力,建議畢業後再進行投訴。

2013年黃陽陽畢業後回到上海,就向港城大發起投訴。將收集到的證據材料均上傳到百度網盤上,將投訴材料郵寄給港城大。郵件中指出王超博士論文中有40處與她的論文草稿一些內容相似,王超的行爲屬於剽竊。港城大成立特別委員會調查此事。

02

投訴後疑收到“威脅”信

學校撤掉論文

黃陽陽向港城大舉報後不久,在2013年7月20日,王超向黃陽陽發送郵件稱,這次舉報“已經給我造成了你可能難以想像的後果”,這讓他無法面對周圍的人,他擔心自己的學位被撤銷,“這件事情我錯了,慚愧啊!”王超還希望黃陽陽能聯繫他和他談談。

黃陽陽表示,從發現王超剽竊她的論文後,她從未就此事主動聯繫王超,且收到王超的郵件後,也沒有回覆王超。

2013年12月31日王超再次向黃陽陽發送郵件,郵件首先提到他給了黃陽陽時間回覆但她沒有回覆,然後王超說:“雖然我有你全部的聯繫方式和個人信息,英國和國內家庭電話住址甚至你出入境記錄,但我還是希望你能採取負責任的態度,來解決我們(之)間的這個爭議……”

一審判決資料顯示,港城大委員會在調查期間,曾詢問王超爲何會發道歉郵件。王超面對詢問表示,“在學術圈裏,抄襲的投訴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我本能的反應是想聯繫投訴人,瞭解她的投訴。”他認爲黃陽陽學術水平低,他不想和黃陽陽合作,2009年之後他不再幫她,這可能傷了黃陽陽的自尊,當時他的事業處於上升期,他只是想抱着一種息事寧人的心態發郵件。

委員會人員認爲,王超說了很多但未真正回答這個問題,再次詢問王超道歉的原因,還對王超說,“投訴已經發生7個月,你還不知道她投訴你什麼,但是從道歉信的內容來看,你是知道她投訴你論文剽竊的。”

王超說,他道歉是因爲他們之前有合作,但他沒有幫她,他後來發郵件是希望黃陽陽主動聯繫他,“看爭議到底是什麼,這更加反證了那件事情不是指抄襲。”

黃陽陽指出,在港城大調查期間,王超說黃陽陽抄襲了他的論文,指出黃陽陽的論文沒有獨創性,王超將她涉案論文草稿部分引用的第3方文獻進行拆分,“東拼西湊了一些證據。”

經過3年調查,2016年4月8日,港城大研究生院副院長給黃陽陽發郵件稱,學校董事會指定的特別委員會,已完成對此事的調查。特別委員會認爲王超並未剽竊黃陽陽涉案論文的主要思想,包括“研究思路和概念”;關於黃陽陽主張王超剽竊她博士論文第四章草稿,特別委員會認爲該主張成立,不過僅限於附件中的疑似項目表中的9項內容。黃陽陽還表示,港城大在聽證會後,下架了王超2009年版的博士論文。

關於港城大的處理結果,黃陽陽並不滿意。黃陽陽認爲,王超大量抄襲她論文的核心章節,王超的博士論文的思路和框架結構,都是在她研究項目基礎上進行的。學校的處理結果,僅是將侵權文章撤下,並沒有公開公佈調查結果,也沒有撤銷王超的學位。這讓她覺得非常不公平,便將王超起訴至法院。

03

法院一審認定王超剽竊論文

多處高度相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於2015年2月施行,其中,該《解釋》第25條規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爲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爲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這意味着,黃陽陽也能在她所在地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起訴。

2016年黃陽陽就開始向上海當地法院起訴,幾經波折,法院在2018年4月立案。案件一審審理了3年,開庭10次。因涉及到兩篇英文博士論文的比對,工作量非常大。

黃陽陽起訴稱,她偶然發現港城大官網刊登的王超博士論文《區域貿易安排中的貿易救濟:慣例、法律與其它》(《TRADE REME-DIES IN REGIONAL TRADE ARRANGEMENTS:THE PRACTICE,THE LAW, AND BEYOND》),該論文發表於2009年,論文題目、主要結構、核心觀點均剽竊了黃陽陽的博士論文。王超論文第三部分大量的文字表達與黃陽陽論文核心章節第四章草稿相同或者高度相似。

黃陽陽希望法院判令王超停止對她享有的著作權的博士論文《WTO和區域貿易協定下的貿易救濟措施——第四章 區域貿易協定中創新性貿易救濟措施的合法性審查》(草稿)(《Trade Remedy Measures In WTO and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Chapter 4 Legality of the Innovative Trade Remedy Measures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以下簡稱第四章草稿)的侵害;王超向黃陽陽公開賠禮道歉,在《新聞晨報》除中縫以外的版面發表致歉聲明;賠償黃陽陽經濟損失人民帀5萬餘元;賠償爲維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9.7萬餘元。

王超辯稱,黃陽陽所稱被抄襲的論文第四章草稿,實際上大量抄襲法條和第3方文獻,佔比80%,黃陽陽涉案論文不具有獨創性,不構成作品;黃陽陽和王超論文涉及的法律表達或專業表達極爲有限,黃陽陽不能以此限制他人對此問題進行研究;王超也對該草稿提出了較多實質性修改意見,均被黃陽陽採納,涉案作品是兩人共同創造;黃陽陽所說的相似內容,是受學術規範要求和專業領域有限表達所致;港城大雖對論文進行修改是本着疑罪從有的嚴格學術標準,未認定王超有侵害著作權的行爲。王超認爲自己的行爲沒有構成侵權,屬於學術爭議,是黃陽陽惡意纏訴,故不同意黃陽陽所有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爲,原、被告論文除個別單詞、詞組不同外,在用詞、造句、邏輯方面基本相同。在文字表達方面,黃陽陽提出的論文比對錶相似部分共40處。經法院查證,比對錶除2項因超出訴請範圍,且未舉證而不予處理外,其餘38項比對結果,有11處高度相似,6處部分內容高度相似,5處構成實質性相似,5處部分內容構成實質性相似,多處論文不具有獨創性或獨創性極弱,1處不構成相似。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王超論文有一處的格式錯誤與黃陽陽論文完全一致,王超論文2處個別單詞的斜體格式也與黃陽陽論文完全一致,而王超未能作出合理解釋。此外,在段落結構方面,也有多處高度相似或實質性相似。

法院認爲,愛丁堡大學官網明確顯示,包含涉案論文內容的博士論文署名是黃陽陽,黃陽陽論文第四章草稿系黃陽陽的智力成果;論文第四章草稿基本做到了概念明確、文理通順、邏輯自洽、結論合理,雖部分內容存在遺漏腳註、引用第3方文獻等問題,但是,就整體而言,未明顯超出合理使用的界限,符合基本的學術規範,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關於王超辯稱黃陽陽涉案論文抄襲法條、第3方文獻或來自公有領域,不具有獨創性,法院認爲,原告論文所涉的WTO官方文件等於具有司法性質的官方文件,其本身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在港城大對投訴進行調查時,王超在收到黃陽陽的所有投訴材料和港城大製作的論文比對錶後,王超抗辯主要體現在,他以2007年已完成的中文文章的論文,來證明他的相關研究成果在黃陽陽完成涉案論文前就已經形成。但是,在本案中,王超對上述抗辯主張隻字未提,卻提出了黃陽陽的論文大量抄襲法條、第3方文獻或來自公有領域,不具有獨創性的主張,王超的抗辯前後不一,自相矛盾,其行爲顯然有悖於常理。

一審法院認爲,雖然港城大現已下架王超2009年版博士論文,且黃陽陽並未對2011年7月2日發現並下載的王超2009年版博士論文及時進行公證證據保全,但是,法院根據原告和被告提供的相關證據,能證明王超2009年版博士論文在港城大官網上發佈。

法院還認爲,王超在被舉報後向黃陽陽發郵件等證據,能證明王超對於抄襲有主觀故意。王超論文與黃陽陽先創作完成的涉案論文,在文字表達和段落結構兩個層面構成實質性相似,數量之多已經超出了巧合、合理使用或合理借鑑的範圍,構成了著作權侵權。王超的行爲符合剽竊侵權的構成要件,構成對於黃陽陽涉案論文第四章草稿的剽竊。

2020年10月23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認爲王超的行爲侵犯黃陽陽的發表權、署名權、複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令王超應當立即停止對原告黃陽陽所享有的博士論文《WTO和區域貿易協定下的貿易救濟措施——第四章 區域貿易協定中創新性貿易救濟措施的合法性審查》(草稿)(《Trade Remedy Measures In WTO and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Chapter 4 Legality of the Innovative Trade Remedy Measures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著作權的侵害;並向黃陽陽公開賠禮道歉,在《新聞晨報》(除中縫以外的版面)刊登致歉聲明一次(聲明的內容須經法院審覈);賠償黃陽陽經濟損失3萬元和爲維權而支出的合理開支8.5萬元。

王超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2年6月23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黃陽陽表示,國內學術圈也有剽竊他人研究成果的行爲,給社會帶來不良風氣,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造假成本低、收益高,追責卻非常難。黃陽陽起訴王超,是“希望做成一個案例,對淨化學術環境起到一點作用”。

紅星新聞記者上週和7月13日致電浙江大學,瞭解到王超仍在浙江大學任教,且帶有博士生,該校多名工作人員表示對王超博士論文被判剽竊一事並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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