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範圍,增加受託管理各類資金的基本原則,明確要求建立託管機制,完善資產獨立性和禁止債務抵消表述,嚴禁開展通道業務,並對銷售管理、審慎經營等作了規定。

爲進一步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強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促進保險資產管理行業高質量發展,中國銀保監會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保監會令〔2004〕2號)進行修訂並徵求了有關方面和社會公衆意見建議,形成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正式發佈,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共計7章、85條,主要內容:一是新增公司治理專門章節。結合近年來監管實踐,從總體要求、股東義務、激勵約束機制、股東會及董監事會運作、專業委員會設置、獨立董事制度、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高管兼職等方面明確了要求,提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獨立性,全面強化公司治理監管的制度約束。二是將風險管理作爲專門章節,從風險管理體系、風險管理要求、內控審計、子公司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管理、從業人員管理、風險準備金、應急管理等方面進行全面增補,着力增強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切實維護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安全。三是優化股權結構設計。落實國務院金融委擴大對外開放決策部署,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境內外保險公司股東一視同仁,取消外資持股比例上限。此外,對所有類型股東明確和設定了統一適用的條件,嚴格對非金融企業股東的管理。四是優化經營原則及相關要求。細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範圍,增加受託管理各類資金的基本原則,明確要求建立託管機制,完善資產獨立性和禁止債務抵消表述,嚴禁開展通道業務,並對銷售管理、審慎經營等作了規定。五是增補監管手段和違規約束。增補了分級監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項報告等內容,豐富了監督檢查方式方法和監管措施,增加了違規檔案記錄、專業機構違規責任、財務狀況監控和自律管理等內容。

《規定》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關精神和擴大對外開放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統籌考慮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當前發展存在的問題和未來一段時期的發展方向,形成了體系相對完備、特色更加鮮明的機構監管制度框架,爲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市場化運作和差異化發展提供了空間,有利於引導和促進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規範化運作和高質量發展,有利於更好滿足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的保值增值需求,有利於爲資本市場平穩健康運行和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培育更多穩健型的機構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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