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北京日報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徐慧瑤 通訊員 段海洋

去年夏天的一個晚上,家住順義的某男子將電動三輪車停靠在路邊時,將2歲的兒子獨自留在車上,隨後離開。2歲幼童擰動車把給電,車輛啓動後撞到前方電動三輪車,前方電動三輪車又將他人撞傷。事發後,被撞傷的伍某將幼童小珂及其父母訴至順義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近日,順義法院一審判決小珂及其父母賠償伍某各項損失共計3萬餘元。

據原告伍某向法院表示,事發當天晚上,在順義區某村路口,被告小珂父親將載有被告小珂的電動三輪車停放後獨自下車。小珂在車上擰車把給電將車啓動,撞到前方電動三輪車,導致前方三輪車與伍某身體相撞,兩三輪車輛接觸的部位被撞壞,伍某與被告小珂都受傷。伍某認爲,事故系小珂父親沒有履行監護義務引發,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萬餘元。

被告小珂及其父母方並不同意原告伍某的訴訟請求。被告方認爲,事發時沒有看到伍某,是伍某自己的車砸到其本人的,被告方不知道伍某是如何受傷的,也不清楚他是事發之前有傷,還是事發之後被撞傷。

法院經審理認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事發時小珂父親將小珂獨自留在電動三輪車上,小珂擰電動三輪車車把給電導致伍某受傷,故被告應就本次交通事故對原告所致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最終,順義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小珂及其父母於賠償原告伍某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共計3萬餘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家長,電動車行駛速度快,要杜絕將幼童放於車後座、讓幼童站立在踏板或摟抱幼童騎行等危險行爲;另一方面,家長停車後要及時將電動車關停、拔鑰匙、拉手剎,切忌將幼童獨自留在電動車上,即使短暫停留也應將孩子帶離。此外,有條件的車輛可安裝“童鎖保護開關”,以防幼童誤操作導致的意外“飛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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