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爲整改規範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現象,銀保監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銀行”字樣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以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規範“銀行”字樣的使用。

銀保監會指出,近年來,市場上頻繁出現企事業單位、個人,甚至政府部門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情況。違法使用“銀行”字樣容易對社會公衆造成誤導,擾亂金融市場秩序,依法應當予以整改規範。銀保監會及派出機構近年來查處了多起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案件。

但是,由於我國《商業銀行法》相關對應條文中對於“單位”“名稱”等規定過於原則化,並且隨着互聯網行業的發展,當前出現了在微博、微信公衆號、自媒體等網絡平臺上違法使用“銀行”字樣、引發公衆誤導的情況。有的地方推廣公共項目平臺時違法使用“銀行”字樣,並通過公開掛牌、媒體報道等形式進行宣傳,社會影響惡劣。因此,有必要出臺相關規範性文件,對實際操作中的問題予以明確細化,並進一步指導後續集中整改行動,嚴格落實合規要求。

《通知》主要在《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第七十九條規定的基礎上,明確細化了相關內容,並結合當前規範整改工作實際情況,完善有關工作要求。

一是明確了主體範圍。明確“銀行”字樣的使用依法須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審查批准。明確“單位”包括法人與非法人組織,並對自然人以營利性爲目的或者以可能爲公衆誤導的方式使用進行規範。

二是明確了“名稱”含義。明確“名稱”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名稱的全稱、簡稱;商標名稱;產品、業務和服務名稱;互聯網網站名稱、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名稱,並規定了兜底條款。

三是提出了整改規範工作要求。強調了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整改牽頭責任,要求加強監測。對於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行爲,應根據違法行爲具體情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職責範圍內對含有“銀行”字樣名稱的審覈工作。各銀保監局應積極協調、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共同開展整改規範工作,並通過主動提示或依職權更名等方式糾正違法行爲。同時還規定了互聯網相關平臺的審覈義務。

四是提出銀行保險機構的報告及審查要求。要求各銀行保險機構發現違法使用“銀行”字樣情況的,應當及時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對於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主體,各銀行保險機構不得爲其業務系統開發提供技術支持,不得與其開展營銷推廣方面的業務合作;在提供授信、承保等金融服務時,應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必要審查。

銀保監會表示,當前,存在一些並非從事金融業務的工商企業使用如“時間銀行”“糧食銀行”等“銀行”字樣的情況,實際上相關名稱完全可以用“寶庫”“倉庫”等其他名稱替換,既滿足合規要求,也不影響正常業務的開展。目前,浙江等地方已經開展了“兩山銀行”等摘牌和更名工作,整改進展順利。《通知》發佈後,存在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主體應主動及時更名。對於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改正等情形的,可以依法免予處罰。同時,各銀保監局將積極協調並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共同開展整改規範工作,嚴格落實合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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