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報

假期期間

商場、電影院等公共場所人流量增多,

逛街發生意外,

商場是否擔責?

大河報·律媒團普法課堂來了!

鄭州市高新區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庭庭長李俊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

車站、機場、體育場館

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

公共場所的經營者

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安全保障義務

這一義務主要是指

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等

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應盡的

合理限度範圍內的

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

在此提醒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

對於可能出現的危險

要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特別要注意疏通和防滑

履行相應的風險提示說明

和防範救助義務

有效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努力營造良好安全的消費環境

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

在商場、娛樂場所活動時

要注意保護好人身與財產安全

儘量不要去人羣擁擠的地方

切不可在休閒娛樂時麻痹大意

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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