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勞動午報

2023年春節假期一過,返鄉探親的勞動者紛紛離開家鄉,奔赴各自的工作崗位。作爲餐飲、商超等特殊行業,節日在崗的員工能否享受加班費?因極端天氣、交通事故等突發情況沒能及時返崗是否算曠工?在年前離職的員工能否獲得原單位的年終獎?勞動者重新求職或者更換工作單位應當注意些什麼?針對這一系列疑問,本報特邀專家結合具體案例對相關問題作出了詳細的法律分析。

案例1 除夕在崗,能否要求支付加班費?

老高是一名餐廳廚師。今年春節期間,他和同事們一直在加班,除夕夜更是忙到凌晨才收工。前幾天,他們要求餐廳支付加班費時,老闆卻表示,平時發放的工資裏已經包含了加班費和節假日工資。老高等人想知道,老闆這樣答覆合法嗎?

說法

首先,如果老高等人與餐廳簽署了勞動合同,那就應該享受包括加班費在內的職工待遇。

在這方面,《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加班費是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即使勞動者與單位簽署了放棄加班費的協議,免除了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排除了勞動者權利,該協議也是顯失公平的,應當認定爲無效。

其次,如果老高等人與餐廳簽訂的是勞務合同,那就不完全適用上述規定,是否有加班費,加班費多少,要根據雙方的約定確定。

案例2

遭遇意外,導致延誤返崗算曠工嗎?

2023年1月27日,職工小胡駕車返崗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住院治療5天后傷愈出院。小胡所在公司向其送達書面通知函,以其無故曠工超過3天以上爲由,對其作出自動離職處理決定。小胡收到上述函件後向公司補寄了請假條,表示不服公司決定並向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但其不知道自己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說法

一般而言,勞動者請假時需要提前向單位提出申請。在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者的請假事由、時長以及生產經營安排決定是否准許。這就是說,勞動者在請假時不可任性而爲,否則可能面臨被辭退等風險。《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勞動者應當認真遵守。對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爲,用人單位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即時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故此,本案中用人單位對小胡作出的處理決定並無不當,其仲裁請求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極端天氣或交通事故、航班取消等突發情況不能按時返崗時,勞動者首先應臨時通過電話、微信、短信等通信方式請假,並以錄音、視頻、截屏、事故和堵車現場拍照等形式收集證據。同時,交通工具因雨雪冰凍天氣發生延誤後,機場、火車站、客運公司等發佈的致歉信或者延誤通知,勞動者亦應及時留存。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上述資料均可作爲客觀原因導致未能按時返崗的證據。

案例3

年前離職,還有權要求年終獎嗎?

李女士在原公司工作了3年,於2022年12月底離職。原公司的年終獎一般在春節假期前一週發放,數額也比較固定。本來想拖到領取年終獎後離職,可新入職的單位不同意。她想知道,年前離職的勞動者是否有權向原單位要求上一年度的年終獎?

說法

年終獎是否發放,要根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具體約定進行認定。如果李女士的原供職單位每年都向職工按時發放年終獎,且數額比較固定,則該年終獎一般屬於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據此,離職勞動者如果前一年度在企業的工作表現合格,就有權向原單位要求全部或部分年終獎。原單位不能以離職或者當年度的年終獎政策未頒佈爲由不予發放,更不能以此爲由拒絕向勞動者支付年終獎。

關於舉證責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就是說,年終獎遵循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如果用人單位不認可勞動者在職期間存在年終獎,勞動者就需要對用人單位存在年終獎承擔舉證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舉證證明用人單位存在勞動者所主張的年度的年終獎發放方案,或勞動合同、公司規章制度等蓋有公司公章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有關年終獎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不能就上述情況進行舉證,則至少需要對工作期間曾經發放過年終獎及爭議發生的當年度年終獎應當發放承擔舉證責任,勞動者如果未能提供基本的證據,則勢必承擔於己不利的法律風險。

案例4

重新求職,應注意哪些事項?

小劉從原單位離職後,通過手機App推送了解到一家勞務公司高薪招聘海員。取得聯繫後,勞務公司以船舶工作需要辦理海員證爲由,要求他繳納8000元的辦證費和保證金。此後,雙方簽訂一份勞務合同。今年春節前,小劉被安排到漁船從事搬運工種。2月3日,小劉因感覺無法適應高強度勞動主動提出辭職。但根據勞務合同約定,他未獲得相應的薪酬。

說法

春節過後,勞動者重新求職需要注意哪些事項?結合以往經驗,須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應儘量到當地政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求職。如果到民辦機構求職,則應當查看他們有無明確的業務範圍和機構章程,有無固定的服務、辦公場所,有無《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證照,還要留意其收費項目和標準是否符合省級物價、人社部門的規定。

二是應重視勞動合同的簽訂。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入職1個月內,用人單位要依法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籤合同時要做到主體、內容、形式、程序都合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紀律、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以及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等都要具備。

三是試用期不能超過法定期限。依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則對試用期的不同期限作出了具體規定。

四是要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否則,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能獲得經濟補償。

張兆利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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