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是直通車 | 作者 趙斌

近日,參與《士兵突擊》《我的團長我的團》等影視劇的製片人吳毅因涉嫌“職務侵佔罪”在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吳毅兩名代理律師北京市德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何洪潮、程學煒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採訪時介紹說,在本次近五個半小時的庭審過程中,公訴人以及被告吳毅代理律師雙方就該案爭議的焦點都直接關係到吳毅的“罪與非罪”。

“職務侵佔”是何罪?吳毅爲何會涉嫌職務侵佔罪?

吳毅爲何涉嫌職務侵佔罪?

浙文影業發佈公告內容,其子公司天意影視法定代表人吳毅涉嫌職務侵佔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2022年2月28日,吳毅被東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時限計算,從批准逮捕到開庭大約需要5個月時間。而吳毅此案從批准逮捕到近期開庭,已16個月的時間,可見此案有一定複雜性。

吳毅所涉嫌構成的職務侵佔罪是怎麼一回事?緣何如此複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從犯罪主體上來看,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務過程中的非法侵佔行爲。如果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侵佔行爲的,一般以“貪污罪”論處。

從構成犯罪的行爲要件上看有兩點:一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二是將本單位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

根據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職務侵佔犯罪的立案標準是數額達到3萬元以上,刑期三年以下;數額如果在100萬元以上的爲數額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未獲益”算不算侵佔?

包括職務侵佔罪在內的所有侵佔類型的犯罪,犯罪主體要有“非法獲益”主觀目的和實施侵佔的客觀行爲。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張明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採訪時表示,追究刑事責任需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即犯罪主體在主觀上須具有犯罪故意或者過失,客觀上須具有犯罪行爲,有些犯罪還要求具有客觀損害結果,一般只有在主客觀條件同時具備且相互統一的情況下,才能定罪。

就職務侵佔罪而言,主觀上必須是故意,但如何證明犯罪主體實施犯罪行爲時的主觀狀態,這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

據何洪潮介紹,吳毅從根本上不具備故意侵佔浙江天意影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意影視”)財物目的之基礎條件。因爲吳毅作爲天意影視法人、之前是該公司創始人及實際控制人。天意影視2017年底通過股權轉讓形式被上市公司浙文影業(證券代碼:601599)收購爲子公司,吳毅本人則在收購過程中實際上與浙文影業形成“對賭”關係。

即吳毅如果不能按約定完成盈利目標,則按照2.3倍的約定對浙文影業(證券代碼:601599)進行賠償。也就意味着如果吳毅侵佔天意影視100萬元人民幣,則要賠償230萬元,所以吳毅不存在侵佔的主觀故意和犯罪動機。

同時,程學煒還認爲,包括職務侵佔在內的所有侵佔罪的構成,必要的構罪要件之一就是“他人”財物,即自己拿自己的錢絕不能構成犯罪,而吳毅被指控“侵佔”天意影視的資金數額遠低於天意影視對吳毅的欠款。

“欠款”和“侵佔”孰多?

“首先,起訴書指控吳毅職務侵佔天意影視總金額27048567.68元,而據不完全統計,天意影視以借貸擔保、借貸以及製作人費用等形式實際欠吳毅49899178.45元。”程學煒表示,吳毅的“虧”就“喫”在運營過程中,將自己財產與公司財產的混同。即便是這樣,也僅僅是運營管理不規範,屬於法律民事調整的範疇,而根本不構成侵佔等犯罪。

如,天意影視資金緊張時,吳毅以自己名義高息融資再低息借給公司(涉案證據向天意公司提供借款4933萬餘元);還有拿自己的錢爲公司影視劇做宣傳(支付《美好生活》宣傳費1500萬);自己沒錢借給公司的時候就拿自己的房產做抵押擔保爲公司融資2000萬元,公司還不上借款,吳毅該房產被查封執行;公司應該向吳毅支付的總製片人酬金,吳毅以掛賬借支形式少領或不領等,這些款項經計算遠超過被指控“職務侵佔”的資金數額。

公司欠自己的錢,自己利用職務便利,拿回一部分,構不構成職務侵佔罪呢?

張明認爲,雖然公司欠自己的錢,作爲債權人,本人有權要求公司償還欠款,但一定要採用合法的方式,履行合法的手續,是否構成犯罪,具體還要結合具體案情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

吳毅還有待於司法機關根據掌握的事實與證據進一步的認定和判決。吳毅之前拍攝的《冬與獅》等多部影視作品也可能因其被抓而“爛尾”。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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