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檢察機關高質效履職辦案典型案例》,其中提到獐子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獐子島公司”)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

最高檢披露,2016年,爲避免公司因連續三年虧損被暫停上市,獐子島公司原董事長、總裁吳某某指使公司人員製作虛假《月底播貝採捕記錄表》,調減蝦夷扇貝採捕面積以虛減營業成本,對部分海域已經不存在的扇貝應作覈銷處理而不作覈銷處理,虛減營業外支出。獐子島公司公開披露的《2016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1.3億餘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58.11%。2017年末至2018年初,爲能夠在2016年已經採捕但未作記錄的隱瞞區域重新播種扇貝苗,吳某某指使公司人員在隱瞞海域增設抽測點位、編造扇貝死亡的虛假消息,對已採捕海域的扇貝虛假覈銷、減值,相關人員還虛增捕撈麪積和營業成本,以覈銷2016年度的虛增利潤。獐子島公司公開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虛減利潤2.78億餘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8.57%。2018年2月至2020年6月,吳某某擅自更改大連市獐子島集團海域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項目實施方案,指使他人編造虛假材料申領國家人工魚礁建設補助資金共計2400餘萬元。此外,吳某某等人還有串通投標、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犯罪事實。

2022年1月20日,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對吳某某等人以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詐騙罪、串通投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0月31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詐騙罪、串通投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被告人吳某某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二萬元;分別判處其他十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不等(部分適用緩刑),並處罰金。宣判後,吳某某等5人提出上訴。2023年5月25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檢察機關履職情況部分,最高檢披露,大連市人民檢察院對吳某某等人依法批准逮捕後,引導公安機關從以下方面繼續取證:一是對獐子島公司公開披露的《2016年年度報告》和《2017年年度報告》進行審計,以確定財務造假的具體數額;二是調取獐子島公司蝦夷扇貝底播圖、庫存圖、覈銷圖等書證,生產經營中抽點、盤測等財務造假的原始數據,公司內部報告文件,信息披露義務制度文件,查證財務造假的具體手法和過程,及各犯罪嫌疑人在違規披露信息過程中的具體行爲和主觀明知,以確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範圍。公安機關根據要求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審計報告,調取了2016年、2017年獐子島公司底播種蝦夷扇貝抽測結果的公告及公文審批單,2017年終盤點情況的公告、蝦夷扇貝存貨異常的技術分析報告及公文審批單等書證,查明相關人員對違規披露的明知和參與行爲。

審查中,大連市檢察院還發現吳某某等人具有詐騙海洋牧場示範區項目國家專項補貼資金的犯罪嫌疑,爲避免漏罪,引導公安機關向海洋漁業部門調取申請補助資金材料,向具體施工單位取證,覈實建設人工魚礁、投放海帶的實際情況,再次訊問各犯罪嫌疑人,並委託專業機構對資金走向進行審計,以查證該項目是否實際施工、是否符合申領補貼資金的條件、補貼資金的具體去向等。公安機關據此查明吳某某等人涉嫌詐騙罪的犯罪事實。

庭審中,吳某某否認全部犯罪事實。公訴人針對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事實,向法庭出示了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調取的船隻定位信息、第三方權威機構出具的大數據分析報告、獐子島公司生產經營記錄、同案犯供述等證據,還原了吳某某指使公司人員進行財務造假並向社會公衆公開披露的完整犯罪過程。針對詐騙犯罪事實,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項目實施方案、人工漁礁投放記錄表、獐子島公司員工證言、同案犯供述等證據,證明了吳某某指使他人改變建設方案,通過僞造虛假申報材料的手段,騙取國家專項補助資金的犯罪過程。

最高檢在該案“典型意義”中表示,深挖關聯犯罪線索,全面懲處涉上市公司違法犯罪。上市公司是實體經濟的“國之重器”,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引導偵查機關全面查清案件事實,對公司高管及公司內外部人員實施或參與的其他違規經營涉嫌犯罪的行爲一併偵查,依法從嚴、全鏈條追訴犯罪,促推形成不敢犯、不能犯,自覺規範、不踩紅線的法治化市場環境,爲推動註冊制度走深走實提供法治保障。本案中,原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祕均被追究刑事責任,傳遞出零容忍的明確信號,形成有力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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