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深圳特區報

深圳新聞網2023年9月5日深圳特區報記者 張燕)爲詐騙錢財,男子黃某謊稱有“特殊渠道”低價購買茅臺,轉手賣出就能賺大幾百,先後騙取資金192萬餘元。近日,鹽田區人民法院審結一宗“投資茅臺”詐騙案,被告人黃某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2021年3月,黃某與餘某結識,謊稱其有渠道搶購茅臺酒,並聲稱每瓶可淨賺650元,但因資金不足,邀請餘某共同投資盈利。

4月,餘某向黃某投資了3000元用於搶購茅臺酒,黃某返還餘某本金加利潤共3800元。後黃某又以相同的手法讓餘某繼續投資,並承諾會貼錢返還本金加利潤。在取得餘某信任後,黃某誘導餘某繼續加大“投資”力度,餘某又將這一“投資”方式告訴親朋好友,李某、鍾某等人陸續將資金轉入黃某及其指定賬戶。2022年7月,因黃某沉迷網絡賭博,後續無法償還投資者的本金與利潤,餘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後黃某投案自首。

經查,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間,扣除已返還的本金及利潤,黃某淨收取資金192萬餘元。另查明,在本案審理期間,黃某家屬代其向法院退繳違法所得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黃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隱瞞真相,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黃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黃某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因其已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2萬元;黃某退繳的違法所得10萬元發還給餘某;責令黃某退賠餘某182萬餘元。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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