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郭博昊

日前,《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下稱《規劃》)對外公佈。在財稅領域,《規劃》明確,增值稅法、消費稅法、關稅法等將在本屆人大常委會任期內提請審議;而備受關注的房地產稅立法和個人所得稅法修訂並未出現在本次立法規劃中。

多位財稅領域專家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時指出,《規劃》明確加快增值稅、消費稅、關稅立法,相關流程有望在本屆人大常委會任期內通過。暫緩房地產稅立法,則更多考慮到國內經濟形勢,此時出臺任何增負措施都要格外謹慎;但長遠看,上述稅種立法方向沒有改變,或將在條件成熟時穩步推進。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專項附加扣除的調整不需要修法,後續仍存在通過專項附加扣除擴圍、提高標準等手段,進一步降低居民稅收負擔的可能。

降低個人稅負

仍有加碼可能

個人所得稅直接影響到居民收入,相關法律修訂備受關注。上一輪個人所得稅法修訂於2018年通過人大審議,將個稅起徵點提高至5000元/月;引入子女教育、贍養老人、住房貸款利息等專項附加扣除;並首次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四項分類所得,統一合併爲綜合所得,採用統一的7檔超額累進稅率。

此後,財政部又多次提出,適時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修法,合理擴大納入綜合徵稅的所得範圍,完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優化稅率結構等。

“個人所得稅法修訂未出現在《規劃》中,也意味着短期內相關稅制和稅率可能不會調整。”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副教授孫鯤鵬向記者指出。

長期來看,通過建立現代稅收制度、增強個稅調節收入分配作用仍是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重要方向,在條件成熟時相關修法工作或將穩步推進。

孫鯤鵬指出,近期,國家對即將到期的年終獎單獨計稅優惠、資本市場個稅優惠等政策一次性延續至2027年底,並提高“一老一小”三項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標準,充分釋放出國家切實減輕羣衆生活負擔、提振消費的信號。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副院長田志偉也向記者表示,由於專項附加扣除的調整不需要修法,後續仍存在通過專項附加扣除擴圍、提高標準等手段,進一步優化個人所得稅的可能。

房地產稅立法暫緩

今年年初,財政部原部長樓繼偉發表題爲《新時代中國財政體系改革和未來展望》的文章指出,房地產稅是最適合作爲地方稅的稅種,在經濟轉爲正常增長後應儘快開展試點。一時間關於“房地產稅要開徵了”的討論甚囂塵上。

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房地產稅法被納入第一類項目,屬於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但在十三屆人大常委會任期內,房地產稅法未能提請審議,而在本次的立法規劃中,甚至未再提及房地產稅。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李戎認爲,由於房地產在我國居民財富中佔比極高,相對更爲敏感。同時,近些年我國房地產市場供求關係發生重大變化,從防過熱轉到防過冷。此時,貿然實施房地產稅將對我國房地產市場,乃至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

孫鯤鵬指出,房地產稅的立法需要通盤考慮,對外釋放房地產稅相關政策信號需要高度謹慎。考慮到當前的經濟形勢,暫緩房地產稅立法具有必要性。當然,房地產稅立法未納入《規劃》,並不意味着放棄立法,從長遠來看,房地產稅立法、建立完善地方稅體系的方向未發生改變,不排除在條件成熟時繼續推進相關立法工作。

田志偉則認爲,即便後續適時推動房地產稅立法,也要注重徵稅的方式方法和技巧。可以考慮從增量部分試點房地產稅,而不是一步到位地對存量市場進行改革。“如先對新購買的一手住房開徵房地產稅;此後對過戶交易的二手住房開徵房地產稅;對存量住房則免稅。以此減少房地產稅對市場的衝擊,最終通過時間的積累逐步解決房地產稅問題。”他舉例指出。

增值稅、消費稅等

立法進程加快

增值稅法、消費稅法、關稅法三大稅種,在《規劃》中被列入第一類項目。

孫鯤鵬表示,這意味着相關稅種的立法準備工作已經較爲充分,在本屆人大常委會任期內有望通過。其中,增值稅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目前正公開徵求意見,後續不排除根據反饋再次進行修改,但總體而言增值稅法短期內出臺具有較強現實可能性。

消費稅法方面,消費稅暫行條例於1993年發佈實施,此後經歷多次修訂與改革,“消費稅暫行條例經過近30年的實踐,已經具備了從條例上升爲法律的成熟條件。”李戎認爲。

李戎指出,稅收立法是一個慎重緩慢的過程,特別是對較大的稅種而言,更需要穩健推進。一般來說,從審議到立法需要數年時間,增值稅法、消費稅法和關稅法預計今年內不會出臺。同時,上述三大稅種立法基本是平移稅制,對我國經濟運行不會產生重大影響。

同時,預算法修訂被納入《規劃》的第二類項目,即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李戎表示,健全現代預算制度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必經之路。目前來看,在全口徑預算管理、預算績效協同管理和防範化解財政風險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改革空間。

此外,《規劃》將規範非稅收入、政府債務、轉移支付等財政稅收制度等納入第三類項目,即立法條件尚不完全具備、需要繼續研究論證的立法項目。

在孫鯤鵬看來,上述項目內容繁多,涉及面較廣,而且相關財稅實踐表現出較強的地方性,在立法工作中需要兼顧全國共性和地方特徵,立法細節準備尚不完全成熟;另外,地方債和轉移支付等相關問題還需要通盤考慮經濟風險防範等宏觀大環境,因此被列爲第三類,在後續繼續研究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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