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確立中國人民銀行地位的法律,《中國人民銀行法》自1995年頒佈實施以來,僅2003年經歷過一次大修。時至今日,人民銀行的履職環境、政策目標、工具手段已在適應經濟轉型發展過程中發生較大變化,修訂完善《中國人民銀行法》正當其時。

金融改革工作離不開法律保障。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儘快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以落實中央金融改革部署,適應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的需要。在代表們看來,當前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已不能完全適應新時期人民銀行履職需要,應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對《中國人民銀行法》進行修訂。

落實央行新職責要求

2020年10月,人民銀行曾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擬大修《中國人民銀行法》。人民銀行在當時指出,起草該文件是落實中央金融改革部署,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的需要;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需要;符合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趨勢。

“綜合來看,2003年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已不能完全適應新時期人民銀行履職需要。”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副主任兼上海市分行行長金鵬輝表示,關於人民銀行職責的規定不適應現實履職要求。

當前,人民銀行正走在加快現代中央銀行制度建設,構建中國特色現代金融體系的道路上。爲開創金融高質量發展新局面,代表們認爲,有必要通過修法,落實人民銀行新職責要求,完善履職措施。

金融是國民經濟的血脈,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經濟興衰和國家安危,事關人民羣衆安居樂業,必須堅持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林建華建議,建立健全黨管金融的體制機制,切實把黨的領導的政治優勢、制度優勢轉化爲金融治理效能。以中國人民銀行“三定方案”爲依據,落實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監管、金融業綜合統計等職責要求。

金鵬輝建議,將“堅持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明確寫入立法目的,引導金融體系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的價值取向,更好地進行金融宏觀調控,服務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同時,完善人民銀行履行職責規定。建議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人民銀行擬定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制度等職責。

林建華還認爲,健全人民銀行的履職手段,需要完善人民銀行履職所需的檢查監督和監管措施規定,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同時,完善中央銀行會計制度和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完善財務緩衝和利潤分配製度,增強中央銀行財務實力,爲依法履職提供堅實支撐。

健全“雙支柱”調控框架,完善金融穩定手段

近年來,經濟金融形勢出現重大變化,金融市場規模迅速擴張,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業務交叉融合。同時,金融風險交叉傳染、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不足等現象不同程度存在,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仍需進一步疏通。

在金鵬輝看來,當前缺乏人民銀行履職工具和手段的規定,未體現健全貨幣政策與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缺乏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管理金融市場、管理金融基礎設施等職責可以採取的措施和手段等內容。

“管好貨幣是中央銀行維護幣值穩定的具體要求,需要在法律上健全基礎貨幣投放機制和貨幣供應調控機制,明確中央銀行監督管理貨幣的職責、資源和行政處罰權。”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馬駿表示,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是建設強大貨幣的客觀需要。

多位代表強調,要建立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林建華對此表示,一方面,要完善貨幣政策工具箱,進一步健全市場化利率形成、調控和傳導機制,保證貨幣政策調控科學合理有效;另一方面,要建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加強跨週期和逆週期調節,健全金融機構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箱。

在完善金融穩定職責及手段方面,金鵬輝建議,明確人民銀行監測和評估金融體系整體的穩健性情況,制定跨行業、跨市場的金融業運行規則。明確人民銀行組織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的法律地位和職能,完善人民銀行作爲最後貸款人的職責。建立明確的金融風險處置責任體系,強化人民銀行在系統性風險救助中的作用。

提高立法前瞻性,完善數字人民幣頂層設計

當前,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的基礎條件和時機業已成熟。自2003年以來,我國在逐步完善現代中央銀行制度,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推進徵信、支付清算、貨幣金銀、反洗錢、金融基礎設施、金融業綜合統計等監管方面取得積極進展,具備了修法實踐基礎。

對此,馬駿強調,應根據人民銀行履職範圍的變化,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進一步明確賦予人民銀行在貨幣、支付、徵信、反洗錢等領域充分的監督檢查職能和權限,確保相關政策措施能在實踐中得到有效落實。

針對新時代下的金融基礎設施管理,金鵬輝建議,健全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監管制度,明確人民銀行負責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規劃、認定、檢查評估和監管,完善金融業綜合統計管理和信息報送規定。

通過修法適應新時期人民銀行履職需要的同時,代表還建議提高立法的前瞻性,完善人民幣管理規定,重點關注數字貨幣發行與虛擬貨幣風險。

林建華認爲,應積極回應數字經濟條件下社會公衆對法定數字貨幣的需求,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中提高立法前瞻性,完善數字人民幣頂層設計,爲發行數字貨幣留出法律空間。防範虛擬貨幣風險,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製作和發售數字代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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