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剛過,一部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磅法律緊跟着出臺。3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正式公佈,並將於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時距離《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次修正已經過去10年。

十年間,隨着科技發展,新消費形態出現的同時,新陷阱、新騙局也層出不窮,而更令消費者無奈的是,無法明確責任的法律灰色地帶也隨之增多。每年3·15,《IT時報》都會策劃系列報道關注當年的消費維權熱點,但在探尋解決之道時,卻常常陷入“無法可依”或者“無路可走”的境地,或是明知商品有假卻沒有鑑定機構願意接單檢測,或是培訓機構關店前一天還在收費,明顯涉嫌欺詐,卻無法將其繩之以法。

試想,如果連新聞媒體都對這些侵權行爲感到無計可施,那些權益受到侵害的普通消費者,又該如何捍衛和保護自己的消費權益?

也正因此,當仔細研讀《實施條例》之後,我看到了很多頑疾可能被解決的希望。

首先,對於“惡名昭著”的預付費跑路現象,有了明確的評判依據。去年在滬上引起軒然大波的小音咖閉店事件中,令很多家長最無法接受的是,關店前一天銷售還在拼命推銷套餐,結果一節課沒上,錢沒了。

此次《實施條例》中明確指出,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30日公示並公佈經營者聯繫信息;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時,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更關鍵的是,《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處罰條款,如違反上述要求,可對經營者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等懲罰性措施。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預付費問題沉痾已久,此前各地也陸續出臺過相關管理規定,但從實際效果來看,並沒能遏制住頻發的“跑路事件”。究其原因,一是法律層級過低,多爲部門管理條例,無實際執法權;二是執行難度大,有的地方條例提出建立“預收資金存管制度”,但因此形成的“資金池”如何管理,是個難題。

《實施條例》作爲消法的配套法規,由國務院簽署實施,其法律效力具有全國普適性,且明確提出了可監督的執行要求,比如提前30天公告,以及市場監督部門可給予高額罰款。

今後,培訓機構或者健身機構再想以“經營不善”爲由閉店,至少要提前30天公告,而且不得再收取預付費,否則監管部門有權沒收非法所得。

這是一條針對性非常明確的法規,其指向此類跑路事件中最令人“困惑”的灰色地帶:如何判斷培訓機構是真的“經營不善”還是“蓄意詐騙”?

此前,買單的消費者無法判斷,甚至法律也難以判斷。無論是還有幾千萬人押金沒退的ofo,還是收取了上海數萬名學生學費的小音咖,至今仍然退費無門,而根據此前相關法律規定,一旦企業以“經營不善”爲由提出破產,這些付出真金白銀的消費者,是償還排序在最後的債權人。

儘管屬於民法範疇的《實施條例》,還沒能正面解決這個問題,但至少在事件發生之初,監管部門可以根據“30天時限”這個簡單條件,直接執行罰沒措施。執法門檻降低,也讓想“撈偏門”的不法經營者心有畏懼。

其次,評價體系有望被整頓,口碑將重新成爲消費的動力。

對於喜歡網購的消費者而言,查看店鋪評級以及商品評價、打分,原本是一種有效的消費決策手段,電商平臺在前幾年也都建立了完整的評價體系。

然而,近幾年來,時報記者調查中屢屢發現,這些原有的評價體系幾近“崩塌”。

“只喫評分3.5的店”,便是年輕人對大衆點評覈心競爭力的“嘲笑”,原本點評分是消費者在選擇“喫一頓”時重要依據,但在社交媒體上,卻可以看到大量消費者的吐槽:剛剛“怒寫”的差評根本沒有展示,好評卻分分鐘上牆。於是,大衆點評的評分陷入“塔西佗陷阱”,再好也沒人信。

同樣,差評也難以呈現在電商平臺上。一次在淘寶上糟心的購物之後,寫在商品頁面的差評,從頭到尾只有我自己能看到,而這種“獨享”的經歷,如果不用其他賬號查看,根本無法察覺。一個“有差評”的評價體系,只存在於被侵害權益消費者自己的世界裏。

此次《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採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相關信息,不得通過虛構商品或者服務交易信息,篡改、編造、隱匿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真實”“全面”是一個評價體系能夠被認可的關鍵,希望今後,各平臺能夠找回自己當初構建評價體系時的“初心”。

當然,《實施條例》還有更多細化和補充經營者義務的相關規定。比如,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劍指“殺熟”;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說明其真實名稱,由其他經營者實際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還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該經營者信息,約束“一件代發”;不得將“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作爲消費者默認同意的選項,未經消費者確認,不得拒絕無理由退貨,保護“退貨權”……

經過10年醞釀,消法首次“升級”,拳拳到肉。

不過,作爲一名媒體人,在爲《實施條例》的出臺感到欣喜的同時,也依然有一絲隱憂。有些條款在其他相關法律中其實早有涉及,比如《電子商務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等,但從結果來看,法律的約束力並沒有太多體現,原因往往在於維權成本過高,消費者最後只能自認倒黴。

法律的武器,對於一個普通人而言,太“重”了,即便是3·15晚會高舉高打的做法,也只能一年一次,來去匆匆。

希望今後執法部門和平臺在監管時,能真正與消費者“共情”,降低維權門檻,將法規落到實處,讓消費維權“舉重若輕”。

本文來自微信公衆號“IT時報”(ID:vittimes),作者:郝俊慧,編輯:王昕 孫妍,36氪經授權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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