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推進嚴格公正執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發佈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下稱《辦法》)。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制定背景是什麼?

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對提高執法透明度、增強執法公信力、維護公平公正的行業秩序具有重要意義。新修訂《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佈”。制定《辦法》是落實新修訂行政處罰法等文件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進一步滿足處罰工作實際需要的制度安排。近年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不斷加強處罰裁量權制度建設,在處罰實踐中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裁量經驗,執法規範化水平明顯提升。《辦法》在總結固化處罰裁量實踐成果基礎上,對處罰裁量涉及到重點問題和關鍵環節予以統一規範,通過細化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提升處罰案件辦理質量,推動監管法律法規深入貫徹實施。

二、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採納情況如何?

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1月1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集到意見110條。反饋意見主要集中在進一步完善裁量階次適用、規範罰款與沒收違法所得設定、完善概念界定等方面。大部分意見均已採納吸收,增加銀行保險機構的範圍界定,完善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適用情形,規範責任人認定因素及罰款幅度設定等內容。其餘涉及增加監管措施有關規定、刪除或者修改處罰時效、調整裁量適用情形等建議,由於不屬於處罰裁量範圍或與《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相沖突等原因未予採納。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辦法》共4章32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嚴格規範執法行爲。明確處罰裁量權定義,行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過罰相當、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則。明確“從舊兼從輕”、處罰時效認定等適用規則。二是細化裁量階次與適用情形。明確減輕、從輕、適中、從重處罰的基本內涵。落實新修訂處罰法要求,進一步細化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明確認定人員責任應當綜合考察當事人崗位職責、與違法行爲的關聯性、實際危害後果等因素;處罰多名責任人員時,應當區分責任主次。三是規範罰款與沒收違法所得適用標準。明確銀行業保險業從輕、適中、從重罰款幅度標準,以及違法所得的認定標準與計算方式。計算違法所得時,當事人已經依法退賠的款項,應當在違法所得款項中扣除,當事人提供相關票據、賬冊等能夠證明直接相關的稅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四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要求,明確各監管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轄內行政處罰階次、幅度以及適用情形進行合理細化量化。適用《辦法》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調整適用。濫用處罰裁量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辦法》在落實新修訂行政處罰法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新修訂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佈”。制定《辦法》是總局落實行政處罰法的重要舉措,並對涉及裁量權的相關內容進行了細化規定。例如:在處罰追溯時效方面,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追訴時效延長至五年,明確違法行爲連續狀態、繼續狀態的判斷標準;裁量階次適用方面,細化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具體適用情形,提高執法可操作性;處罰種類適用方面,考慮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使用頻率較高,明確了罰款的裁量幅度標準,違法所得的認定及計算標準等。強化自身約束方面,對於在行使處罰裁量權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等違法違紀行爲,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56629&itemId=861&general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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