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各地證監局披露了若干監管措施函,事涉5家券商,分別是中信證券中金公司國信證券、東莞證券華林證券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同日,證監會修訂發佈《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證監會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堅守強監管、防風險、促發展的主線,持續加強證券公司日常監管,強化執法問責,督促上市證券公司將《規定》的一系列新要求落實到位,並將實踐中好的經驗和做法向全行業輻射,促進證券行業機構高質量發展。

中信證券、東莞證券“栽”在同一項目

5月10日,廣東證監局分別對中信證券、東莞證券及4名保薦代表人採取了警示函措施,而其原因都是在廣東泉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廣東國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項目中的違規行爲。

廣東證監局指出,東莞證券作爲廣東泉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保薦機構,在持續督導履職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爲:一是未對上市公司大額資金往來交易真實性審慎覈查。二是未按規定完整填報2019年度現場檢查報告。姚根發、楊娜作爲保薦代表人對上述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

此外,廣東證監局也認爲,中信證券作爲廣東泉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機構,在持續督導履職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爲:一是對二甲苯貿易業務客戶和供應商之間的關聯關係覈查不充分。二是對二甲苯貿易業務真實性覈查不充分。三是對二甲苯業務單據審覈中未關注到運輸合同與船艙計量報告對應的船運公司存在明顯差異。四是對二甲苯業務單據審覈中未關注到銷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約定的裝貨港存在明顯異常。凌鵬、浦瑞航作爲保薦代表人對上述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

記者獲悉,2023年11月廣東證監局對廣東泉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予160萬元罰款,原因是該公司在一年半時間虛增業務收入逾9億元。

多名券商高管被要求負責

同天,北京證監局發佈了對中金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

其表示,中金公司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存在因操作風險造成流動性缺口、違規提供通道服務、同日反向交易未列明決策依據、產品賬戶間互相發生交易等問題。

同時,其認爲,徐翌成作爲時任分管上述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負有責任;於劍作爲時任投資經理,負有責任。兩人也因此分別受到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西藏證監局則發佈對華林證券及相關高管採取了警示函措施。西藏證監局稱,華林證券業績預告中未考慮紅博會展仲裁案存在的風險跡象、未準確計提業務及管理費,導致2023年年報業績預告歸母淨利潤“1.72億元至2.18億元”與2023年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中歸母淨利潤“0.25億元至0.37億元”存在較大差異。西藏證監局表示,林立作爲公司董事長、朱松作爲公司總經理兼財務總監對上述行爲負有主要責任。

此外,浙江證監局發佈對國信證券及2名保薦代表人的警示函監管措施。浙江證監局表示,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國信證券、劉洪志、朱星晨保薦的利爾達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2023年2月17日在北交所上市,根據利爾達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報告》,利爾達2023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爲-1831.71萬元,上市當年即虧損,且該項目選取的上市標準含淨利潤標準。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年初,證監會也曾對3家券商保薦項目上市後業績“變臉”情況進行了相應地處罰。

加強對上市證券公司監管

記者注意到,今年以來各監管機構對證券行業已開出百餘張罰單,“嚴監管”態勢凸顯。

5月10日,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加強證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監管加快推進建設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的意見(試行)》,加強對上市證券公司的監管,促進行業機構高質量發展,證監會發布了修訂後的《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新規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記者瞭解到,本次修訂突出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明確要求上市證券公司,以更鮮明的人民立場、更先進的發展理念、更嚴格的合規風控和更加規範、透明的信息披露,努力迴歸本源、做優做強,切實擔負起引領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領頭羊”和“排頭兵”作用。

《規定》的發佈實施,將有利於督促和引導證券行業全面踐行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全面落實新國九條,全面提升服務實體經濟和服務投資者水平。

(文章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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