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梁銀妍

5月1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修訂後的《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新規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據悉,2009年證監會發布《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並分別於2010年和2020年進行了修訂。規定從融資行爲、信息披露、內幕信息管理等方面對上市證券公司提出了明確要求,對規範上市證券公司治理、強化內控合規、提升信息披露水平起到了積極作用。

證監會表示,隨着公司治理規則體系不斷成熟,上市證券公司整體保持規範穩健發展態勢,但仍面臨“大而不強”的問題,在發展理念、內控治理、投資者保護、信息披露等方面距離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的標準和要求仍有較大差距。爲此,有必要根據當前的監管要求和行業發展形勢,對規定進一步修改完善。

據瞭解,本次修訂突出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明確要求上市證券公司,以更鮮明的人民立場、更先進的發展理念、更嚴格的合規風控和更加規範、透明的信息披露,努力迴歸本源、做優做強,切實擔負起引領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領頭羊”和“排頭兵”作用。

修訂後的規定統籌規範了融資行爲,要求證券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證券並上市交易和再融資應當結合股東回報和價值創造能力、自身經營狀況、市場發展戰略等,合理確定融資規模和時機,嚴格規範資金用途,聚焦主責主業,審慎開展高資本消耗型業務,提升資金使用效率。

本次修訂強化了內部管控和風險管理要求。具體而言,上市證券公司應強化對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規範,強調股東、股東的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得要求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通過違規關聯交易、對外投資、融資、擔保、銷售金融產品等方式,侵佔上市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金、資產,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客戶的合法權益。本次修訂還完善了從業人員管理及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嚴格規範短期激勵,不得過度激勵,要求上市證券公司應當持續健全考覈問責機制和聲譽風險管理體系,依法依規披露薪酬有關信息。

修訂後的規定還進一步完善了信息披露要求。一是,結合證券公司並表監管等安排,明確上市證券公司經監管部門認可或要求,以合併數據爲基礎編制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或採取內部模型法等風險計量高級方法計算相關風險控制指標的,應當在披露時就相關口徑及差異化安排進行說明。二是,要求上市證券公司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中披露淨資本等主要風險控制指標的具體情況和達標情況;當核心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及時以臨時公告方式披露,說明原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三是,取消證券公司分類結果披露要求。

根據修訂後的規定,上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關係管理活動相關制度及程序,以積極、認真、專業的態度回應投資者關注,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地介紹和反映公司的實際狀況;上市證券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證券公司母公司爲上市公司的,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專人配合,就涉及證券公司經營等相關事項作出專業回應。

此外,本次修訂還要求,上市證券公司應當牢固樹立回報股東的意識,結合公司經營管理情況,制定對股東回報的合理規劃,對經營利潤用於自身發展和回報股東進行合理平衡,重視提高現金分紅水平,鼓勵形成實施股份回購的機制性安排,積極通過一年多次分紅及回購註銷的方式提升股東回報、優化治理結構。

證監會表示,新規的發佈實施,將有利於督促和引導證券行業全面踐行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全面落實新“國九條”,全面提升服務實體經濟和投資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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