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陳靖

5月10日,證監會發布修訂後的《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以下簡稱爲《規定》),新規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從近年來的監管實踐看,上市證券公司仍面臨“大而不強”的問題,在發展理念、投資者保護、內控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距離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的標準和要求仍有較大差距。本次修訂內容包括優化發展理念,統籌規範融資行爲;健全公司治理,強化內部管控和風險管理要求;促進行業發展,完善信息披露要求;踐行人民立場,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四方面。

有業內人士告訴界面新聞:“本次修訂提升了《規定》的適應性和有效性,全面體現了對上市證券公司高質量發展的監管要求,有利於《關於加強證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監管加快推進建設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的意見(試行)》的細化與落地,促進上市證券公司規範健康發展。”

優化發展理念,統籌規範融資行爲

證監會首先校正機構定位。明確要求上市證券公司端正經營理念,聚焦主責主業,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積極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作用,突出價值創造、股東回報和投資者保護,落實全面風險管理與全員合規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規範公司治理等方面發揮標杆示範作用。

其次規範市場化融資行爲。要求證券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證券並上市交易和再融資應當結合股東回報和價值創造能力、自身經營狀況、市場發展戰略等,合理確定融資規模和時機,嚴格規範資金用途,聚焦主責主業,審慎開展高資本消耗型業務,提升資金使用效率。

健全公司治理,強化內部管控和風險管理要求

一是健全公司治理,明確要求上市證券公司建立股權結構清晰、組織架構精簡、職責邊界明確、信息披露健全、激勵約束合理、內控制衡有效、職業道德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構,健全組織架構運行機制,保證公司運作獨立性、穩健性,落實全面風險管理要求,加強對各類境內外子公司的管控。

二是強化對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規範,強調股東、股東的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得要求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通過違規關聯交易、對外投資、融資、擔保、銷售金融產品等方式,侵佔上市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金、資產,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客戶的合法權益。

三是規範財務報表編制和披露,明確上市證券公司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公允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四是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及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嚴格規範短期激勵,不得過度激勵,要求上市證券公司應當持續健全考覈問責機制和聲譽風險管理體系, 依法依規披露薪酬有關信息。

促進行業發展,完善信息披露要求

遵循重要性、必要性原則,分類優化信息披露要求。一是結合證券公司並表監管等安排,明確上市證券公司經監管部門認可或要求,以合併數據爲基礎編制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或採取內部模型法等風險計量高級方法計算相關風險控制指標的,應當在披露時就相關口徑及差異化安排進行說 明。

二是要求上市證券公司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中披露淨資本等主要風險控制指標的具體情況和達標情況;當核心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及時以臨時公告方式披露,說明原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三是取消證券公司分類結果披露要求。

踐行人民立場,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

一是建立健全投資者保護機制。強調上市證券公司應當 建立、健全投資者關係管理活動相關制度及程序,以積極、認真、專業的態度回應投資者關注,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地介紹和反映公司的實際狀況;上市證券公司投資者關係 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證券公 司母公司爲上市公司的,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專人配合,就涉及證券公司經營等相關事項作出專業回應。

二是進一步突出價值創造與股東回報。明確上市證券公司應當牢固樹立回報股東的意識,結合公司經營管理情況,制定對股東回報的合理規劃,對經營利潤用於自身發展和回報股東進行合理平衡,重視提高現金分紅水平,鼓勵形成實施股份回購的機制性安排,積極通過一年多次分紅及回購註銷的方式提升股東回報、優化治理結構。

4月以來,43家上市券商中有25家因多種違規問題受到行政監管措施。其中,有的券商保薦業務未盡職盡責被暫停6個月,還有券商負責人被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監管層的這一舉動顯示出對券商監管的從嚴從快從重,旨在構建更加規範、透明的市場環境。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副院長田軒表示,上市券商作爲直接融資的“服務商”,執業質量直接關係到上市公司質量,應不斷強化投行推薦“真公司”“好公司”的責任,促進其更好發揮資本市場“看門人”作用。促使券商執業理念不能只是單純拼數量、拼規模、注重短期排名,而是追求形成專業爲本、信譽爲重、責任至上、質量致勝的執業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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