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8月20日以民事判決書((2018)川07民終1824號)判決由被告華住綿陽分公司承擔原告住院醫療費39404.89元、門診治療費6407.0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40元、護理費12160元、輔助器具費785元、交通費1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417.65元,其他損失包括鑑定費1050元、鑑定中心收取的複印、照相費69元、綿陽中心醫院收取的病案複印費26.5元、到超市收取購買鐵牀、毛巾、便盆等費用260元計1405.5元,品迭被告已支付的醫療費41395.85元,被告華住綿陽分公司應支付原告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合計44024.2元。二、華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綿陽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敬某支付門診費1237.83元、輔助器具費120元、交通費2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8483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8988.67元,以上共計49029.5元。

(原標題:華住集團屢現滑倒致傷喫官司 四場訴訟無一例外敗訴)

曾入選2017年全球酒店集團10強的華住酒店集團(簡稱“華住集團”,NASDAQ: HTHT)近日來烽煙連連。10月,華住集團曾因強制掃碼“入會”引發消費者對個人信息安全的擔憂,從而被置於風口浪尖。與此同時,華住集團旗下多家酒店在衛生、消防等方面也接連曝出問題,天眼查資料顯示,華住集團及其旗下各酒店在年內就已經收到了多達28張罰單。

但除了衛生、消防等方面存在問題外,華住集團近日又曝出安全事故,其員工因工傷多次起訴華住集團。2019年11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該案一審判決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川0703民初373號)和二審判決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川07民終1503號)。具體內容如下:

原告敬某(生於1964年1月13日)於2014年9月進入被告華住綿陽分公司從事普工工作。敬某於2016年10月7日上午,在去拿拖把打掃衛生時因下雨溼滑不慎滑倒造成左腳受傷。2016年10月14日綿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綿人社工傷【2016】117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原告爲因工受傷。2018年2月13日綿陽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綿勞鑑字【2018G】10號鑑定結論書,敬某被鑑定爲九級傷殘。敬某評定傷殘前產生的相關工傷待遇已通過司法程序得到解決。評定傷殘後產生的門診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交通費等目前沒有得到解決。

因華住綿陽分公司未給原告安排工作,造成敬某工資收入減少17939元。因華住綿陽分公司不給敬某安排工作和用工期間不給原告購買社保,敬某於2018年10月19日被迫辭職,華住綿陽分公司應支付敬某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原告敬某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兩被告原告支付門診費1888.71元、輔助器具費12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8483元、一次性就業補助金47471.67元、交通費500元、工資收入減少賠償金17939元、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6895.13元,共計103297.51元。

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查明如下事實:2016年10月7日,原告敬某在被告華住綿陽分公司處工作時滑倒摔傷,當日送往綿陽市中心醫院治療,於2017年1月7日出院。出院後在家休養,定期到綿陽市中心醫院門診、綿陽市第三人民醫院骨科門診、綿陽市骨科醫院門診複查治療。2016年10月14日,綿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原告敬某系因工受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2018年1月15日,原告向綿陽市涪城區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同年1月17日,勞仲委作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不予受理案件的通知。2018年2月13日,綿陽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原告敬某作出九級傷殘的鑑定。

2018年3月9日,原告向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華住綿陽分公司支付醫療費、門診治療費、輔助器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鑑定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待遇及其他損失等共計92889.19元。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提於同年5月18日以(2018)川0703民初17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不服判決,向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8月20日以民事判決書((2018)川07民終1824號)判決由被告華住綿陽分公司承擔原告住院醫療費39404.89元、門診治療費6407.0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40元、護理費12160元、輔助器具費785元、交通費1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417.65元,其他損失包括鑑定費1050元、鑑定中心收取的複印、照相費69元、綿陽中心醫院收取的病案複印費26.5元、到超市收取購買鐵牀、毛巾、便盆等費用260元計1405.5元,品迭被告已支付的醫療費41395.85元,被告華住綿陽分公司應支付原告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合計44024.2元。該判決生效後,被告已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2018年11月原告向綿陽市涪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於同月19日以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爲由不予受理通知,現原告以在上次訴訟中未主張的部分費用爲由再次提起訴訟。

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認爲,原告系被告的員工,2016年10月7日在工作中受傷,經鑑定爲工傷,傷殘等級爲九級,原告按《工傷保險條例》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雙方的糾紛曾通過訴訟予以解決,在原告於2018年3月9日向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因繼續治療新發生的費用依法應當由被告予以承擔。原告提供的門診治療費發票中除明顯用於治療糖尿病及心血管疾病的費用應扣除外,其餘費用1237.83元應由被告承擔;2018年3月19日購買輔助器具費鞋墊的發票120元應由被告承擔;交通費500元,原告雖然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但因原告繼續治療的需要,確實存在交通費的產生,故酌情確認200元。關於原告主張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工資收入減少賠償金、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等費用的問題,因事故發生時,原告已年滿50餘歲,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雙方的勞動合同已依法終止,故其主張不符合法律之規定,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不予採信。

綜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三十條之規定,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2019年4月28日作出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綿陽分公司、被告華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向原告敬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合計1857.83元;

二、駁回原告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華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綿陽分公司負擔。

上訴人敬某因與被上訴人華住綿陽分公司、華住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373號民事判決,向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敬某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判,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賠償門診費1888.71元、輔助器具費12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8483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7471.67元、交通費500元、工資收入減少賠償金17939元、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6895.13元,共計103297.51元;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人敬某陳述其理由稱:一、一審法院對上訴人主張的門診費、輔助器具費、交通費作出了判決,但門診費和交通費認定金額太少。二、一審法院以“事故發生時,原告已年滿50週歲,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雙方的勞動合同已依法終止”爲由,對上訴人主張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資收入減少賠償金、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不予支持,上訴人對此不服。上訴人認爲,上訴人在解除勞動關係前,雖年滿50週歲,但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終止的確定標準問題的答覆》(〔2015〕民一他字第6號)的規定,上訴人認爲雙方建立的關係仍爲勞動關係。

二審查明:1.敬某2016年10月7日受傷後至2017年10月30日期間,華住綿陽分公司每月爲敬某發放工資1493元。

2.敬某自2014年9月到華住綿陽分公司工作。2018年10月14日,敬某向華住綿陽分公司寄送辭職信,辭職信中載明“因貴單位從用工之日起至今未給我購買社會保險,又因爲我受傷評殘後不給我安排工作,我現決定辭職”。華住綿陽分公司於2018年10月19日向敬某發出《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函》,表示同意辭職,要求敬某在2018年11月15日前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並在該函中表明:因敬某到該公司工作時已經超過50週歲,無法爲其參保,且敬某以個體名義參保,之前並未告知公司,傷殘評定後一直未回公司上班,並非公司不安排工作。二審中,敬某陳述其在2018年7月前因身體原因無法工作,之後去華住綿陽分公司要求換個崗位工作,華住綿陽分公司一直未安排。

3.二審中,敬某稱其養老保險未繳夠15年,尚未領取養老金;經法院前往綿陽市涪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查詢,該局提供的信息表明:敬某以個體名義在綿陽市涪城區社保局購買了養老保險,並已於2019年1月辦理退休,自2019年2月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1125.33元)。

上訴人敬某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本院對其相應上訴請求予以支持,其餘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2019年8月26日作出判決如下:

一、撤銷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373號民事判決;

二、華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綿陽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敬某支付門診費1237.83元、輔助器具費120元、交通費2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8483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8988.67元,以上共計49029.5元;

三、如華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綿陽分公司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上述債務,則由華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擔;

四、駁回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這不是華住集團及其旗下酒店第一次有人因爲摔傷而遭到起訴(員工起訴近年來僅此一例)。據天眼查資料顯示,自2016年以來,華住集團參與的訴訟中,加上本次訴訟,至少有4個原告因滑倒或摔傷起訴華住及其旗下酒店,華住方面因此敗訴的案例。

王某2013年10月23日入住位於杭州的銘家酒店611房間,酒店對客房未提供防滑拖鞋。次日王某不慎在衛生間滑倒受傷。王某被送往浙江綠城醫院急救並住院治療,診斷爲右股骨頸骨折。王某之傷經司法鑑定所鑑定,結論爲:十級傷殘、誤工時間240日、護理時間150日、營養時間120日。

一審判決:一、王某因傷花去的醫療費56131.90元等支出,合計損失224768.9元,由杭州香溪銘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賠償112384.45元,扣除已支付的15000元,尚應支付97384.45元,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二、杭州香溪銘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元,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三、駁回王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王某、銘家酒店均不服,王某提起上訴。在2017年9月1日作出的終審判決如下:一、撤銷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2144號民事判決;二、杭州香溪銘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華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賠償王某各項損失共計101384.45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三、駁回王某的其餘訴訟請求。

2017年5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2017)京03民終5558號)顯示,呂某在酒店摔傷,是由於中之輝公司、漢庭上海公司提供的拖鞋嚴重不符合安全標準及酒店室內狹窄所致,呂某不應承擔主要責任。酒店在事發後,沒有配備相應藥物,沒有協助呂盔購買藥物,也未提供必要的救助。呂某在京就醫明顯不利於康復,並不存在由於回太原就醫導致傷殘的結果,傷殘結果系摔傷所致。北京中衡司法鑑定所出具(2016)臨牀字第414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呂某所受損傷屬十級傷殘(賠償指數10%)。

上訴人呂某、漢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中之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審第三人華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5092號民事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4月4日,原告周某入住被告峯武酒店加盟被告華住酒店的位於上海市銀都路XXX號的漢庭連鎖酒店8326房間。其中午在房間內淋浴後出來穿上酒店的拖鞋在衛生間地面上滑倒造成左股骨頸骨折。事後被告峯武酒店承認其所提供的拖鞋爲被告華住酒店統一提供的且存在質量問題。後與被告溝通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經原告申請,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受法院委託對原告的傷情出具鑑定意見書,結論爲:被鑑定人周某因外力作用致左側股骨頸骨折,現遺留左髖關節活動受限,評定XXX傷殘。

2016年3月14日,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上海峯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周某人民幣20677.94元;二、駁回原告周某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華住集團創立於2005年,是中國多品牌酒店集團,2010年,華住在美國納斯達克成功上市。截至2019年12月2日,華住集團收報33.83美元,總市值99.29億美元。

2014年12月15日,華住與雅高簽署長期戰略同盟協議,攜手拓展在華酒店業務,美爵、諾富特、美居、宜必思尚品和宜必思將成爲華住在中國的一部分。現在,華住酒店集團包括高端市場的美爵、禧玥、花間堂 ,中端市場的諾富特、美居、桔子水晶、桔子精選、漫心、CitiGO、全季、星程、宜必思尚品,以及平價市場的宜必思、漢庭、怡萊、海友等酒店品牌。據華住會官網顯示,華住在1195個城市有6325家酒店,擁有1億會員。

11月13日,華住集團公佈了其2019年第三季度財報,當季新開酒店548家,其中13家爲租賃酒店,535家爲管理及特許經營酒店,此外華住還關閉了62家酒店,共淨增486家店。截止9月30日,該酒店集團共擁有5151家酒店,包括697家直營店、4087家管理加盟店和367家特許經營酒店。此外,該酒店集團尚有1736家已簽約但未開業的酒店或在建酒店,未來其酒店數量還將持續攀升。

2019年三季度,華住旗下所有酒店總營業額達100億元,同比增長19%;淨營收同比增長10.4%,達31億元;歸屬於母公司的淨利潤爲4.31億元,上年同期爲6.68億元,同比下降約35%。

今年三季度,華住酒店的整體入住率和RevPAR都有所下降。據財報顯示,第三季度,隨着ADR(已出租客房的平均房價)同比上漲2.6%至245元,其整體入住率同比下降3.1個百分點至87.7%;同時,RevPAR(每間可銷售房收入)同比下降0.8%至215元。酒店運營成本約18.34億元,同比增長約11%;其他運營成本爲1100萬元,去年同期僅爲200萬元;銷售和營銷費用爲1.13億元,同比增長24%;一般管理費用2.77億元,同比增長18.89%;開業前費用1.26億元,同比增長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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