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更好發揮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切實防範保險資金以通道、嵌套、名股實債等方式開展股權投資計劃業務,遏制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增量,中國保監會近日印發《關於保險資金設立股權投資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重在對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股權投資計劃業務進行規範。一是要求股權投資計劃的投資收益應當與投資標的經營業績或收益掛鉤,嚴防以“名股實債”方式,變相抬高實體企業融資成本。根據“定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債性特徵,《通知》規定,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起設立股權投資計劃時,禁止設置明確的回報預期且定期向投資人支付固定投資回報,禁止約定股權計劃到期強制性由被投資企業或關聯第三方贖回投資本金,目的是切實體現股權投資計劃業務的資本屬性和權益投資特點,避免變相違規增加地方政府債務規模,避免增加實體企業融資成本。二是要求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投資計劃應當承擔主動管理職責,不得直接或變相開展通道業務,不得開展嵌套投資。三是建立優先註冊機制,切實引導保險資金髮揮自身特色,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通知》規定,對切實服務國家重大發展戰略、重大改革舉措、重點領域、重大建設工程,以及投資於實體經濟項目的股權投資計劃,中國保監會指定註冊機構予以優先註冊。

股權投資計劃是保險資金參與實體經濟建設的重要途徑和方式。下一步,中國保監會將根據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統一資產管理產品標準要求,進一步完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股權投資計劃相關業務規則。

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設立股權投資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資金〔2017〕282號

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

爲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規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股權投資計劃設立業務,切實防範保險資金以通道、名股實債等方式變相抬高實體企業融資成本,避免保險機構通過股權投資計劃直接或間接違規增加地方政府債務規模,更好發揮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作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股權投資計劃,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作爲管理人發起設立,向投資人募集資金並進行投資管理,由託管人進行託管,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金融工具。

二、股權投資計劃應當投資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導向和監管政策規定的未上市企業股權或者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

三、股權投資計劃取得的投資收益,應當與被投資未上市企業的經營業績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收益掛鉤,不得采取以下方式承諾保障本金和投資收益:

(一)設置明確的預期回報,且每年定期向投資人支付固定投資回報;

(二)約定到期、強制性由被投資企業或關聯第三方贖回投資本金;

(三)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股權投資計劃,應當承擔主動管理職責,不得直接或變相開展通道業務,不得投資嵌套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五、股權投資計劃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所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實際募集金額的80%。

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股權投資計劃,應當設置專職業務崗位,配備足夠人員,並切實加強業務全過程管理,防範投資風險。

七、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股權投資計劃,應當在中國保監會指定機構辦理註冊。對投向國家重大發展戰略、重大改革舉措、重點領域、重大建設工程,以及投資於實體經濟項目的股權投資計劃,中國保監會指定機構予以優先註冊。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保監會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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