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大行政決策有了“緊箍咒”,杜絕低級錯誤和奇葩決策!

“規劃規劃,不如領導一句話”,從此將成爲歷史。

對於重大行政決策來說,“法治是必由之路”這句話,不再是掛在嘴邊的宣傳口號,而是實打實的規定動作!

日前,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該《條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並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爲什麼要給重大行政決策,戴上這一“緊箍咒”?《條例》裏有哪裏“亮點”,又預期取得哪些實效?今天,長安君(微信ID:changan-j)就來說道說道——

  “朝令夕改”“匆匆下馬”?對這些決策說NO!

小夥伴們可能記得這樣的例子:

幾年前,一些地方的城鄉規劃“來去匆匆”,一些敲鑼打鼓開建的地標式建築建成不久,就因規劃變更而淪爲短命建築。在一些地方,耗資4000萬元建成的會展中心,投入使用5年後,就因在原址上修建五星級酒店而被拆;在一些地方,概算投資7000萬元的“國內最高人物銅像”開工一年,就告停工;在一些地方,斥資2.7億元建成的“文化長廊”,僅建成3年,又被以3億元的代價拆除。

規劃規劃,不如領導一句話,折射出的是一些地方行政決策尊重客觀規律不夠,聽取羣衆意見不充分、違法決策、專斷決策的“亂象”。

也有一些決策,雖然旨在造福一方,卻因爲“怠慢”了民意,引發羣衆不滿,而落得個草草收尾的結局。

“這些問題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有損營商環境,影響改革推進和經濟社會發展。”談到《條例》的出臺背景,司法部副部長熊選國說,近年來,各級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水平,一定程度上有所提升,但實踐中,仍有不少問題需要進一步規範。

可以說,在違法決策、低水平決策面前,政府、社會、企業只會“三輸”,沒有贏家。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條例》,正是着眼於提升重大行政決策的質量和效率而來。

“拍腦袋決策”?“朝令夕改決策”?……這部行政法規,劍指種種行政決策中的亂象,似在莊嚴宣告:有決策權不能任性,依法而爲是必選項!

  《條例》四大“亮點”:護航決策更靠譜、更得民心

依法而爲,怎麼依?

長安君注意到,《條例》專門規定了四方面內容,個個有料——

首先,明確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條例》規定,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五個方面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依據《條例》進行決策和調整。

市場、發展、環保、基建……儘管我國各地發展還不平衡、面對的主要挑戰不盡相同,但上述事項,無一例外具備一個共性:“重大”。

或是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或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條例》宣告:這些大事,行政決策必須更加科學、民主、法治,不僅不能搞特殊,而且要求會更高!

其次,細化了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程序,尤其是重視“民意的參與”。《條例》逐一明確、細化了五大程序,也就是公衆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變“一言堂”、“拍腦袋”爲廣納民意、羣智羣聚。

可以說,只要法定程序得到嚴格履行,“低級錯誤”、“奇葩決策”就很難逃過民意、專業、經驗和法律的層層篩查。而民意的廣泛參與,更是最好的宣傳教育,嚴謹的程序也將爲重大行政決策,提供最穩固的民意基石。

此外,規範了重大行政決策的調整程序。有句話叫“時過境遷”,決策成型之後,如果一成不變,就成了新版“刻舟求劍”。但是怎麼變?也得講規則!

《條例》規定了決策執行中的問題反饋機制、決策後評估制度。個別不合時宜的重大行政決策,就有了制度化的調整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還明確,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也應當履行相關法定程序。這是杜絕“朝令夕改”的題中應有之義。

最後,完善了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如不問責,《條例》就難有牙齒。過去,對於城市建設的建了又拆,有人戲言“拆有理,建有理,唯獨資金浪費無人理”,反映了輿論對於決策嚴重失誤卻“不擔責”的不滿。

《條例》對此專門規定,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並特別提出違反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倒查責任並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當法規長出牙齒,當“拍腦袋決策”不能“拍屁股走人”,領導幹部作決策,自然要三思而後行。

一條條,一件件,都在合力做一件事:紮緊扎牢政府權力的籠子。哪怕我們的公共資源再豐厚,也不該爲一些重大決策失誤“衆籌式買單”。確保重大事項科學、民主、依法決策,要靠挺在前面的制度!

  百尺竿頭,法治政府建設更進一步

《條例》出臺的意義,不止於此。

“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是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熊選國說。

橫向地看,《條例》的用意顯而易見:讓法治政府建設加快推進,讓行政權力制約監督得到強化,讓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更加平穩有序。

縱向地看,《條例》又是整個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一環。

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就提出:

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衆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爲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

2015年12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設定了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標。

2018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成立。同年8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他專門強調:

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健全依法決策機制。

在2019年2月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對“依法決策”談得更多、更細。會議指出:

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是依法治國的迫切需要。要把黨的領導貫穿於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和各方面,履行決策法定程序,增強公衆參與實效,提高專家論證質量,堅持合法性審查,防控決策風險。要堅持以人民爲中心,堅持從實際出發,堅持盡力而爲、量力而行,以規範的程序、科學的決策維護重大公共利益、維護人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不斷增強人民羣衆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放在歷史維度上,《條例》的出臺更具有了縱深感。法治政府建設百尺竿頭,它無疑讓其更進一步!

近年來,長安君注意到,諸多重大改革事項,都經歷着從“大寫意”到“工筆畫”的過程。法治政法建設也不例外:在繼創設憲法宣誓、公佈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推行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覈機制等等舉措之後,《條例》的出臺,彷彿在法治政府這幅“工筆畫”上,所描摹的最新一筆。

從“大寫意”到“工筆畫”,向着法治政府目標,中國正愈行愈穩,愈行愈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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