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侵權編第968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侵權編第968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侵權編草案重大變動:個人勞動關係中致害與受害責任擬修改

走近民法典,走進一段新徵程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擬對個人之間勞務關係中的致害與受害責任作出重要修改。相對於侵權責任法第35條而言,其變動甚大。我們先來看下相關條文。

人損解釋11條1款: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35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侵權責任編968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接受勞務一方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的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第968條(以下簡稱侵權編第968條)一共兩款。第一款規定的主要爲提供勞務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致害(致他人損害)與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害(自己受害)的情況,該款內容對應的爲侵權責任法第35條(以下簡稱侵權法第35條)的規定。草案第二款規定的主要爲提供勞務過程中因第三人行爲致提供勞務者受害的情況,該款內容對應的爲人損解釋第11條第1款的規定。

由於草案第二款的規定與人損解釋第11條第1款的規定基本一致(表格黃色字體部分),並沒有實質性變動,不再具體說明。下面,主要就侵權編第968條第一款、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比較進行說明。

就致害責任而言,侵權法第35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侵權編第968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一方追償。”可以看出,侵權編第968條增加規定了接受勞務方對提供勞務方的追償權,這是侵權編草案中值得關注的地方。同時還需要注意,此處追償權僅限於提供勞務方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

就受害責任而言,侵權法第35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侵權編第968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接受勞務一方的責任。”可以看出,侵權法規定的爲“過錯比例分擔責任”的原則,而侵權責任編擬對此進行修改,改爲“由接受勞務方承擔責任”的原則。當然,如果提供勞務方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免除接受勞務一方的責任。應當說,這一修改屬於原則性的修改。若通過,將對個人勞務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重大影響,對包括家政服務行業在內的多個行業亦有相當的影響,值得特別關注。

民法典侵權編草案重大變動:個人勞動關係中致害與受害責任擬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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