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为民说法365天,全文689字,阅读全文约1分钟31秒。

丈夫小甲和妻子小乙因为感情不和便诉讼离婚,经过法院的调解,对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其中数额较大的一笔银行贷款由小甲负责偿还。

但是此后小甲并没有如期履行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甲、乙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偿还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小乙不服,认为法院的调解书已经判决银行贷款由小甲偿还,自己并没有还款的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正是这样的解释,会给当事人钻空子的机会,以离婚来规避债务,以伪造债务的方式来隐匿财产,使债权人利益难以实现。

本案中,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已经离婚的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对此,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借贷者夫妻双方的婚姻情况并不记载在案,对夫妻双方关于偿还债务的约定更是无从知晓。所以,在该起离婚纠纷中,我们可以得知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二人向银行的借贷债务,是甲和乙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或约定为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银行向乙所主张的债权,对于乙来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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