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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2014年6月19日,程祥與金陵房地產地價評估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一份,載明:根據《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1、合同期限爲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2、金陵房地產地價評估有限公司按年度向程祥支付職業資格證書使用費人民幣18000元。每年6月1日一次性付清當年的全部執業資格證書使用費。3、金陵房地產地價評估有限公司安排程祥在房地產估價師崗位工作,如情況變化,經雙方協商可變更工作內容。程祥必須提供註冊房地產估價師證及印證(原件)…程祥的註冊證書原件及註冊章由金陵房地產地價評估有限公司保管使用。合同簽訂後,程祥並未到金陵房地產地價評估有限公司處提供勞動並執業,公司在約定時間內未支付證書使用費。於是,2015年4月10日,程祥至金陵市鼓樓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資18000元,並返還職業資格證書。2015年4月15日,該仲裁委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受理決定,程祥遂訴至金陵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程祥的訴訟請求會得到法院支持嗎?

案例改編自(2015)鼓民初字第2557號,人物均爲化名。

▼深度分析:

法院經審理認爲,判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係應從雙方之間是否具有分工協作性、人身隸屬性以及收入分配性等特徵,即勞動者是否在用人單位工作,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以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經濟上的依附關係爲依據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中,程祥提交的勞動合同雖然名稱顯示爲勞動合同,但該合同第二條顯示的是“支付職業資格證書使用費”,程祥簽訂合同後亦未向金陵房地產地價評估有限公司提供勞動並執業,雙方並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也無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該合同不具有勞動合同的屬性,因此該合同本質上並非勞動合同,而是資質證書的掛靠合同。

房地產估價業是涉及政府和社會各方面重大經濟利益的中介服務行業,房地產的交易、租賃、抵押、擔保、商品房開發與銷售等環節均離不開房地產估價。國家爲此建立了房地產估價師的准入和行政許可制度並由相關職能部門對此進行管理。《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註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得有下列行爲:(九)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本案中,程祥從未在被告處提供勞動,也未在被告處執業,雙方除了將程祥的證書掛靠在被告處之外,無任何關係。從合同內容來看,雙方對支付費用的定性爲“職業資格證書使用費”,且通篇內容中均爲掛靠資質證書後如何收取費用、如何不向掛靠單位承擔責任的條款。

該合同內容違反了上述規定,也嚴重違反房地產估價師的職業道德和誠信底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該合同應認定無效。程祥基於該合同主張工資是基於無效合同而產生的非法利益,本院對此不予支持。關於程祥主張的歸還職業資格證書和印章的訴訟請求,程祥並未舉證其已將職業資格證書和印章交付給被告保管,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陳慶律師(實習)建議:

1、目前,國家對職業資格證的管理越來越嚴格,要求用證企業必須爲持證者繳納社會保險來證明存在勞動關係。作爲企業來說,應當誠信經營,聘用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持證上崗,如果爲了節約成本,而借用他人職業資格證書進行掛靠,有可能會面臨工傷認定、經濟賠償金等一系列問題。

2、作爲個人而言,更要慎重出借個人職業資格證書,尤其是這種“證書掛靠”的模式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使與企業簽訂協議也有可能被認定爲無效,企業不支付承諾的“掛靠費”有可能會落得竹籃打水一場空的下場,更有可能因爲公司項目問題而被追究相應的責任。此外,當前國家對於掛靠證書管控越來越嚴厲,一些公司將目光瞄向在校大學生,大學生將證書掛靠到企業後,就業時會發現簽了就業協議,卻因職業資格證掛靠在別的企業而辦不了社保賬戶,無法完成入職手續而被單位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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