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

程燕、曹鋼分別與周勇存在業務關係,經常發生大額經濟往來,一般均是通過銀行轉賬進行進行支付。但是程燕、曹鋼之間並不相識。

2016年7月19日,架不住周勇多次相求,程燕決定借錢給他,用於生意週轉。程燕遵照周勇的指示通過招商銀行向曹鋼匯款100萬元,備註欄標明爲“借款”。以防萬一,匯完款以後程燕向周勇電話覈實是否已收到匯款,周勇表示已收到。可是時間過了很久,周勇完全沒有能力償還。程燕逼的太緊,周勇就乾脆把她的號碼拉進了黑名單。最後程燕找到周勇,質問他爲什麼不還款。周勇說,我沒有借你的錢,你把錢給了曹鋼,跟我沒關係。無奈程燕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曹鋼歸還借款本金與利息。

案例來源:(2017)蘇01民終5044號

深度分析:

擺在本案法官面前的難題是,程燕和曹鋼之間到底有沒有真實發生過債權債務關係。程燕的理由及證據是,曹鋼承認收到過款項,並且她在轉賬的時候也備註的很清楚,該款項的目的是借款。

曹鋼的抗辯似乎也有道理,他說首先我從來不認識程燕,一般人不會將如此鉅款借給陌生人,其次哪有借款不打借條,不約定利息、借期的,程燕沒有這些證據,只有轉賬憑證不能認定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而針對程燕質問:如果沒借錢,爲什麼受到名爲“借款”的款項後,不及時提出異議甚至乾脆退還。曹鋼的回答也很簡單,因爲他是幫助案外人周勇收款。

本案的法官確實頭疼,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適用該條確定的舉證規則,這個案件最後判決,借貸關係成立,周勇應當還款。

理由是程燕提交上述轉款憑證及“借款”的備註,曹鋼抗辯系周勇向程燕借款用於代他人收款,曹鋼該主張實際上是一個新主張,即雙方當事人之間還存在程燕所主張借款關係之外的權利義務關係。按照主張權利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權利發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的基本原理,曹鋼對於其所主張的該轉款系周勇向程燕所借負相應的舉證責任。本案中,曹鋼因對其主張不能提供有利證據而承擔敗訴的後果。

劉俊傑、王永珍律師(實習)建議:

一個完整的債權債務關係的成立需要具備兩個必不可少的要素:借貸合意、款項交付事實。即

所以作爲債權人,如果僅能提交如轉賬單、轉賬記錄等款項交付的證據往往不能夠當然的讓法官形成原被告雙方形成了借貸關係的內心確認。此時法官僅僅是理論上推定你們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但只要被告提出相反的證據,法官內心那一點點的信任的天平就會偏向被告,此時舉證責任又回到了原告一方。在這個過程中,只要有任何一方舉證能力不足,都會大概率的導致己方敗訴。

下面我們就來看看,這個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我們用一個邏輯推演圖來論證,在這種只有轉賬憑證的案件中,舉證責任是如何轉移的。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