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前購買的房產如果雙方都有出錢而只有一方姓名,另一方因爲不好意思或者怕影響兩個人的感情,而未在購房合同、房產證或者相關證件中體現自已的房屋所有權利,那麼一旦日後面臨分割財產時,難免會發生爭執,並使得這一方處於權益容易受侵害的不利位置。在買房時無論是購買新房還是二手房,簽字時都可以體現出兩個人的名字,雙方可以事先約定房產共有比例。

隨着房價的日益飆漲,房子已經成了中國普通老百姓價值最大的財富形式之一,也成了年輕男女結婚成家最重要的一項物質準備。爲了給未來的婚姻一個安身立命之所,很多情侶在婚前就着手共同購買了房產,作爲將來結婚的婚房。

有些情侶能夠有情人終成眷屬,順利走進了婚姻的殿堂;但也有些情侶卻很遺憾沒能修成正果,最終因爲種種原因選擇了分道揚鑣。

那麼問題來了,他們在戀愛期間共同購買了房產,一旦分手之後,“當愛已成往事”時,這套共同購置的房產又應該如何分割呢?

事例:

珊珊、阿豪於2011年年初在同一單位工作期間認識,後確定戀愛關係並同居生活。2014年10月兩人分手。

兩人曾於2012年同居期間以珊珊的名義購買了廣州市南沙區某處的一套房屋。房屋總價款爲665055元,首期付款爲205055元,阿豪出資15萬元,餘款55055元由珊珊支付,珊珊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46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阿豪曾委託單位將其於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的工資收入115072元直接劃到珊珊的銀行賬戶內。分手後阿豪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分割房屋,珊珊返還上述工資收入。

一審法院依法委託某房地產資產評估公司對房屋評估,該房屋的市場價值爲96萬餘元。南沙法院一審判決,原告阿豪與被告珊珊在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歸被告珊珊所有,房屋按揭的全部貸款由被告珊珊繼續支付,被告珊珊向原告阿豪支付房屋補償款295067.93元。駁回原告阿豪的其他訴訟請求。

珊珊上訴,廣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審法官、廣州中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庭長陳海儀表示,本案雙方爭議焦點爲涉案房屋是否歸珊珊與阿豪共同所有。

情侶共同購房,爲了避免以後的糾紛,法律上應注意什麼呢?

①書面協議應當要有

婚前情侶買房,簽署協議是共同買房的必要前提。在雙方還未確定夫妻關係前,可以共同簽署一份協議,確認購房款的來源、各自出資甚至對房產享有的比例。書面的協議,載明客觀事實和雙方對權利義務的約定,如果發生糾紛時,能夠及時找出證據來證明,也可避免日後的更嚴重的糾紛。

②明確具體權利與義務

現在銀行在爲個人辦理購房貸款按揭時審批得格外嚴格。未婚情侶貸款買房,一方有不良記錄,如在刷爆信用卡又無力償還的情況下,是不允許辦理貸款的。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若貸款買房雙方在非配偶關係下,應該簽署一個協議,明確雙方的貸款權利與義務。另外,一方仍需要對銀行承擔責任,如果日後感情不和分手的話,那麼貸款的這一方就得獨自承擔這筆龐大的“外債”。

③在購房合同上署名很重要

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爲各自所有,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前購買的房產如果雙方都有出錢而只有一方姓名,另一方因爲不好意思或者怕影響兩個人的感情,而未在購房合同、房產證或者相關證件中體現自已的房屋所有權利,那麼一旦日後面臨分割財產時,難免會發生爭執,並使得這一方處於權益容易受侵害的不利位置。實踐中,購房合同上寫了名字,辦房產證時可以確保登記在證。

在買房時無論是購買新房還是二手房,簽字時都可以體現出兩個人的名字,雙方可以事先約定房產共有比例。事先按份共有分好產權後,雙方即可以按各自享有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受權利或者承擔義務,這樣也不容易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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