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5月至2016年12月,馬洪軍在擔任林職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爲新河公司、中天公司等企業和許向前、周正平等人在工程款撥付、土地租賃、服裝採購、學院教師聘用、錄用和個人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或索要他人賄賂人民幣共計161萬元。在馬洪軍的幫助下,2008年6月,新河公司中標承建了林職院室外綠化工程。

2019年6月28日,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公佈馬洪軍受賄一案判決結果,雲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原院長馬洪軍(正廳級)因收受與索要他人賄賂161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馬洪軍案發源於他人的不實舉報,卻歪打正着,令馬洪軍歸案後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

被告人馬洪軍,男,漢族,1963年4月14日生。馬洪軍案發前系雲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林職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據卷宗材料顯示,馬洪軍賄賂犯罪主要涉及工程施工及安排工作崗位。

充當工程掮客,主動開口要錢

2006年12月,許向前註冊成立昆明新河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河公司),主營園林綠化工程、園林大棚噴灌的設計與施工,並擔任公司老總。因許向前曾在林職院就讀,馬洪軍作爲林職院的院長,與許向前也算是師生關係,加之許向前在公司業務上有求於馬洪軍,兩人一直交往密切。

2008年,林職院需要建設室外綠化工程和新圖書館週邊綠化工程。馬洪軍想到許向前的公司就是做這類項目的,便主動爲其承建該項目提供幫助。在馬洪軍的幫助下,2008年6月,新河公司中標承建了林職院室外綠化工程。2010年1月,新河公司又中標承建了新圖書館週邊綠化工程。工程完工後,馬洪軍在該項目的工程款撥付方面對許向前提供了幫助。

2012年4月20日,馬洪軍主持召開林職院科技示範園評審會,再次幫助許向前承攬林職院的工程。

當然,馬洪軍的這些忙也不是白幫的。因爲兩人關係特殊,相互間比較熟,馬洪軍開口向許向前索要錢款比較直接。

“我一定程度上算是許向前的老師,平時有事向他要錢相對好開口。”馬洪軍事後供述。

“因爲馬洪軍是林職院院長,兩人平時關係好,他對我的公司比較關照,我也願意給他錢。”許向前事後說。

就這樣,2006年至2014年馬洪軍先後六次開口向許向前索要人民幣合計30萬元。馬洪軍每次向許向前開口就是需要用錢,但從來沒有提還錢的事。

如果說向許向前開口要錢是細水長流、積少成多的話,那麼,馬洪軍向另一名金主開口索賄則是不開口則已,一開口驚人。2006年12月,雲南某建築公司墊資承建了林職院學生宿舍建設工程(二期)項目。2007年4月,該建築公司又墊資分包了林職院教學樓工程項目。2007年7月,該公司老總劉正泉找馬洪軍催要工程款,馬洪軍以需要交付購房尾款名義向其索要20萬元。2009年11月,馬洪軍以急用錢爲由打電話向劉正泉索要20萬元,先後2次合計40萬元。

馬洪軍作爲林職院的院長,確實在撥付工程款方面具有話語權。據林職院規劃處處長劉源證實,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其任規劃辦副主任期間,林職院項目工程款需經馬洪軍簽字同意後,才能由計財處向施工單位撥付。2013年,其任規劃處處長後,林職院項目工程款須由馬洪軍召集行政辦公會或院長辦公會研究方可撥付。充當“救火隊員”,借工作調動攬金

周正平與馬洪軍相熟。2012年6月,林職院對外公開招聘正式工作人員。周正平的女兒周婷婷報考林職院在編教師崗位,因筆試和麪試成績都是該崗位第二名沒有被錄用,落榜後的周婷婷悶悶不樂。

面試結束當天,周正平約馬洪軍在林職院大門口西江月酒樓喫飯。酒足飯飽後,周正平試探性地問馬洪軍:“林職院能否增加一個名額,讓周婷婷進入林職院工作。”馬洪軍答應爭取,周正平當時送給馬洪軍人民幣3萬元。

收了錢的馬洪軍果然充當起了“救火隊員”的角色。2012年8月10日,馬洪軍主持召開林職院黨委會議,討論通過林職院關於增加崗位名額錄用數名人員到林職院工作的事宜。周婷婷“恰好”就是其中一名補錄的人員,一個月後,周婷婷被補充錄用到林職院工作。

2016年,麗江市某局副局長錢學兵告訴自己女兒錢睿睿,說自己請人幫忙將其調到林職院工作。果然,當年“五一”過後,錢睿睿就順利地被借調到林職院計劃財務處工作,並於當年12月底正式辦理了調動手續。

錢睿睿能夠順利調動工作,幕後的功臣也是馬洪軍。2016年上半年,錢學兵通過周正平找到馬洪軍,請其協調把女兒錢睿睿從麗江古城區總工會調到林職院工作,並承諾可以給其60萬元的協調費。

當年11月,馬洪軍以借款爲名向周正平索要人民幣20萬元。馬洪軍之所以敢於直接開口向自己並不熟悉的周正平要錢,是因爲彼時錢睿睿的調動事宜已基本辦妥。果然,一個月後,錢睿睿順利調入林職院工作。因他人不實舉報案發,歸案後主動交代犯罪

2018年3月23日馬洪軍被雲南省監察委員會留置,6月13日,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9月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以馬洪軍犯受賄罪,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馬洪軍的案發可以說是“歪打正着”,頗具戲劇性。據案卷資料顯示,馬洪軍的案發系他人提供舉報線索引發。有關部門介入調查後,經查證發現舉報內容並不屬實。在調查期間,馬洪軍主動供述了自己受賄的犯罪事實。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5月至2016年12月,馬洪軍在擔任林職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爲新河公司、中天公司等企業和許向前、周正平等人在工程款撥付、土地租賃、服裝採購、學院教師聘用、錄用和個人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或索要他人賄賂人民幣共計161萬元。馬洪軍被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本案全部犯罪事實,並退繳了全部涉案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爲,馬洪軍在接受辦案機關調查時,主動交代尚未掌握的本案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案發後已退清了全部贓款,有認罪悔罪表現,綜合考慮對其從輕處罰。對其辯護人提出馬洪軍有自首情節,案發後退清了全部受賄所得,有較好的認罪悔罪態度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

2019年6月28日,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公佈馬洪軍受賄一案判決結果:被告人馬洪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馬洪軍退繳的贓款161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本案除馬洪軍外,其餘人名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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