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眼见未实:辨认笔录的4大常见瑕疵

【案例引入】

英剧《皇家律师》第一集是入室抢劫案子:犯罪嫌疑人闯入一位85老人家中盗窃,被老人发现后,殴打老人,并拿走老人的财产。

后经过老人的指认,确定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叫加里·拉什的男子。看似板上钉钉的案子,女主玛莎律师接到案子后,通过阅卷,发现了本案关键证据的问题。

在第一次开庭时,控方律师和法官的提问,都显示出被害人的辨认是有效、可信的。尤其是法官大人充当控方律师的提问,内心确信了被害人曾是一名训练有素的军人,其证言的真实性和辨认结果可信度非常高,对比出辩方律师玛莎的提问更显无力。

第一次庭审以辩方的不利告终。但是,玛莎律师却根据获得的唯一有效信息——被害人在辨认时依靠独特的数数方式,在第二次庭审时实现了大逆转。

通过自己辨认、请无关第三人辨认以及被害人当庭辨认三种方式,成功质疑了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录像,而这也是本案唯一的定案证据。由于侦查机关的暗示和诱导,导致被害人错误辨认。最终,被告人被无罪释放。

辩方律师玛莎在看到被害人在听到这个结果时流露出的哀伤神情时,同样对这个结果未感到一丝欣喜,对被告人未产生一丝同情,但是,她对自己坚持的无罪推定原则更加坚定。

尽管显得有些无情,但是面对这样一位在道德上占据优势的被害人,辩方律师玛莎对辨认过程的精湛审查和精准出击还是令人佩服,并值得我们借鉴。

一、什么是辨认

辨认,分为对人的辨认和对物的辨认。对人的辨认,是为了确定被抓获的人是作案的人。对物的辨认,是为了确定作案工具、赃物等与案件有关的物。

事实上,在我们国家,对人的辨认的固定形式是通过制作辨认笔录,基于这一固定形式,我们几乎没有机会在庭上看到当庭辨认的情形,而更多依赖于静态的人脸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背影或者模糊图像的辨认,等等,有时甚至会出现时隔十年、二十年的辨认、辨认自己、辨认目的与被辨认对象嫁接等情形。

由于我国刑诉法及其解释对辨认笔录的要求较低(下文的辨认笔录皆指对人的辨认),实践中,各司法机关对辨认的取证过程要求不一,导致法官对辨认笔录的采信标准也比较低,使得辨认笔录的重要性不足,辨认也沦为补强证据。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辨认笔录的审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审查事项

审查要求

辨认笔录的制作主体

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检察院、海关、国安、监察委等具有侦查权、调查权的主体

形式要件:2人以上签名

辨认对象

原则:同类(类似特征)混杂

数量:不少于7人,照片不少于10张

辨认过程

不能明示或明示

同一辨认对象,辨认人个别(单独)进行

辨认前不能见到辨认对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辨认笔录,应当直接不予采信,不能作补正解释。

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辨认笔录是长这样子的:

二、辨认笔录的常见4大瑕疵

然而,现实是,我们的辨认笔录仍然存在诸多瑕疵问题,仅仅符合上述条件,并不能使一份辨认笔录具有可信度。主要有以下问题:

1、辨认过程与辨认人签认的内容或者供述情况不一致

辨认笔录常常需要载明辨认的过程和结果,该部分内容是由公安机关书写形成。

但有些公安机关在书写的时候,是作为办案人员对案件的理解或者引导记载,实际上辨认人在辨认的时候,只能确定自己是否认识被辨认人,或者在进行指认的时候,签认的内容与公安机关记载的内容不一致。那么,如何采信呢?采信到何种程度呢?

在一个涉黑案件中,公安机关在制作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时,记载的辨认过程是,辨认人辨认出涉黑组织成员是林某某,但辨认人在自行签认的时候,仅辨认了某号照片是林某某。

在庭审时,辨认人更是否认自己在辨认时,未详细阅读或核对过辨认过程、结果,公安机关只是让其辨认是否认识该人。

且该辨认过程记载的并非是被辨认人的样貌特征,而是对涉案事实的描述,不符合辨认目的和要求。本君认为,对于此种情况,不应当采信该辨认过程,并据此认定被辨认人属于涉黑组织成员。

(某涉黑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记载的辨认过程和结果)

(某涉黑辨认笔录:辨认人指认情况)

2、辨认对象的照片与案发时的样貌发生较大差距

对于那些有亲历性的辨认人(如被害人)而言,即使是在犯罪嫌疑人未对样貌进行故意遮挡的情况下,依然会受到辨认人自身辨识能力、案发时间久远、案发现场环境复杂以及辨认对象的样貌已发生巨大改变等因素影响,从而得出辨认未必可信的结论。

更遑论那些在情急之下案发的无关第三人,仅记住犯罪嫌疑人的部分特征即能根据一张免冠照片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是否能达到辨认目的,就令人值得怀疑了。

辩护律师应当通过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证人询问时的笔录,二者对犯罪嫌疑人的外貌特征描述进行判断,二者是否有条件辨认。

在得到肯定答案后,在审查辨认笔录时,重点关注侦查机关是否提供了具有类似特征的照片以及嫌疑人的照片是否为近照。能够互相印证并合理的,辨认笔录方具有真实性。

【(2017)粤06刑终422号】

3、无见证人在场

与搜查、扣押、勘验笔录不同的是,由于法律对于辨认笔录并未强制要求必须有见证人在场,因此,实践中,大部分案例对于没有见证人在场、又未予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经过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或者其他证据补正的,仍然可以采信辨认笔录。如未经补正,依法应当不予采信。

【(2017)苏1302刑初311号危险驾驶案节选】

【(2018)晋0423刑初119号贩卖毒品案节选】

4、侦查人员明示、暗示

实践中,要警惕没有见证人在场或者同步录音录像的辨认笔录。因为这种情况极易受到侦查人员的明示或者暗示,甚至是草率了事。尤其是辩护人无法亲自询问被害人或者证人,更无法提供线索。仅凭提出疑点,是难以查实并推翻该份证据。

((2014)揭中法刑二终字第41号抢夺罪无罪案例节选)

三、结语

现有的辨认笔录已不能完全满足辨认的目的需要,而且对辨认笔录的重视程度不够。

除了法律规定本身不够细致以外,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规定亦未落实到位,比如对于无见证人在场或者不附同步录音录像的辨认笔录,在不影响事实认定的情况下,亦采信该辨认,优先保证实体结果的公正。

本君非常认同《皇家律师》中玛莎律师就她辩护所做的总结陈词,并深以为然。如果我们总是纵容瑕疵,那么瑕疵终将成为阻碍公正实现的最大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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