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被告人姜山爲吸食冰毒,通過網絡搜索找到國外售賣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的網站(俗稱“暗網”),從2018年10月份開始姜山通過境外網站“暗網”多次下單購買甲基苯丙胺,並通過支付寶賬號yit×××@hotmail.com購買比特幣(每次約1000元人民幣)用於支付“暗網”上購買甲基苯丙胺的費用,每次購買1克左右,購買的甲基苯丙胺(冰毒)通過平郵的方式從國外郵寄到其工作單位杭州有贊科技有限公司辦公地址,收到甲基苯丙胺後,姜山全部用來自己吸食。2018年12月28日,杭州海關駐郵局辦事處查獲一封從德國寄給被告人姜山的郵件,從中查扣一包真空包裝的疑似毒品粉末,淨重1.47克。

2020年1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姜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一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姜山,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漢族,山東省青島市人,大學本科文化, 原系杭州有贊科技有限公司零售業務部門技術負責人,戶籍地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於2019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姜山,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漢族,山東省青島市人,大學本科文化,原系杭州有贊科技有限公司零售業務部門技術負責人,戶籍地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於2019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倪雨苗、翁葉榕,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律師。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杭檢刑訴(2019)1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山犯走私毒品罪,於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曉麒及陳禹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山及其委託的辯護人倪雨苗、翁葉榕到庭參加訴訟。因辯護人提出補充偵查建議,依法延期審理一次。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被告人姜山爲吸食冰毒,通過網絡搜索找到國外售賣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的網站(俗稱“暗網”),從2018年10月份開始姜山通過境外網站“暗網”多次下單購買甲基苯丙胺,並通過支付寶賬號yit×××@hotmail.com購買比特幣(每次約1000元人民幣)用於支付“暗網”上購買甲基苯丙胺的費用,每次購買1克左右,購買的甲基苯丙胺(冰毒)通過平郵的方式從國外郵寄到其工作單位杭州有贊科技有限公司辦公地址,收到甲基苯丙胺後,姜山全部用來自己吸食。2018年12月28日,杭州海關駐郵局辦事處查獲從德國寄來的郵件(平郵,無具體信件號,上有“MarcusSeybertLehmstr13-147059Duisburg”字樣),內有一包真空包裝的疑似毒品粉末,毛重4.28克,淨重1.47克;2019年1月3日,杭州海關緝私局對該郵件在杭州市西湖區黃龍萬科18樓進行控制下交付,當場抓獲前來收取郵件的姜山。2019年1月22日,偵查人員在杭州有贊科技有限公司查獲2封從國外寄給姜山的信,拆開後發現疑似毒品,經稱量,淨重分別爲1.98克和1.08克。上述查獲的三包疑似毒品分別經浙江省公安廳司法鑑定中心、浙江迪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計重4.53克。被告人姜山於2019年1月3日在杭州西湖區黃龍萬科18樓收取郵件時被抓獲,到案後其對於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積極配合偵查,簽訂認罪認罰承諾書。

爲證實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宣讀和出示了信封3個,受案登記表、移交材料、扣押清單、文件打印件、戶籍證明等書證,扣押筆錄、提取筆錄、稱量取樣筆錄等筆錄,鑑定意見書等鑑定意見,及被告人姜山的供述等證據。據此認爲被告人姜山犯走私毒品罪,請求依法懲處;鑑於被告人姜山的犯罪情節和認罪認罰情況,建議在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就低量刑並對適用緩刑無異議。

被告人姜山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僅提出被告人姜山走私少量毒品均用於自吸,且其已真誠認罪認罰,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姜山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姜山開始登錄境外售賣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網站(俗稱“暗網”),下單購買甲基苯丙胺,並通過支付寶購買比特幣用於支付購毒費用,所購甲基苯丙胺從國外通過平郵方式郵寄到國內。

2018年12月28日,杭州海關駐郵局辦事處查獲一封從德國寄給被告人姜山的郵件,從中查扣一包真空包裝的疑似毒品粉末,淨重1.47克;後又於2019年1月22日、1月29日,在杭州有贊科技有限公司各查獲1封從國外寄給姜山的郵件,內均發現有疑似毒品,淨重分別爲1.98克和1.08克。經鑑定,上述查獲的三包疑似毒品共計淨重4.53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姜山於2019年1月3日在杭州市西湖區黃龍萬科18樓收取郵件時被抓獲,到案後其對於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自願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移交材料,證實2018年12月27日,杭州海關駐郵局辦事處查獲從德國寄來的郵件,內有疑似毒品粉末,將此案移交查私處辦理。偵查機關拆除外包裝後,發現一包真空包裝的疑似毒品粉末,毛重4.28克。經鑑定,從白色粉末中檢出甲基苯丙胺。2019年1月3日,偵查機關對該郵件進行控制下交付,抓獲前來收取郵件的被告人姜山。

2、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實:(1)2019年1月3日,偵查機關扣押從國外寄到“JIANGSHAN18/F,BLOCKG,HuanglongVANKE.NO.77XueYuanROAD.XIHUDistrictHANGZHOU31000CHINA”郵件中查獲的4.28克(含包裝毛重)白色粉末及郵件包裝、被告人姜山的手機和筆記本電腦各一部。

(2)2019年1月22日,偵查機關對杭州有贊科技有限公司18樓公司郵局執行搜查,發現一封收件人爲“JIANGSHAN”,收件地址爲“學院路77G-18F”的信件,內含有錫紙包裝的小袋物品。將小袋拆開,發現內有紙包裝的白色晶體,予以扣押。

(3)2019年1月29日,偵查機關扣押從國外寄到“JIANGSHAN7/F,BuildingH,HuanglongVanke.NO77XueYuanROAD.XiHuDistrictHangZhou,31000CHINA”的郵件中查獲的白色晶體及郵件包裝。

3、提取筆錄、稱量取樣筆錄,證實偵查機關於2019年1月3日、1月22日、1月29日扣押的甲基苯丙胺淨重分別爲1.47克、1.98克、1.08克。

4、鑑定意見書,證實上述扣押的白色粉末、白色晶體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

5、情況說明、體外毒品稱重記錄表、鑑定事項確認書,證明通過杭州海關緝私局留存的《鑑定事項確認書》,對照《檢驗報告》,同時結合提取筆錄、稱量取樣筆錄、被告人姜山的供述及簽字確認的稱量照片打印件等,確認涉案三筆毒品在起獲、送檢、鑑定等環節前後流轉過程中具有關聯性和同一性。

6、文件打印件,證實該文件打印件經被告人姜山辨認,確認打印自其筆記本電腦中的文件,內容包含其購買毒品的網址、收件地址等內容。其中,扣押在案的三封信件的收件地址均可在該打印件中找到。

7、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表格,證實偵查機關調取被告人姜山的支付寶賬戶(yit×××@hotmail.com)自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12月30日的支付寶數據,顯示其間該賬戶共有18次金額爲1000元的消費支出。經被告人姜山辨認,其確認部分系其購買比特幣用於在“暗網”上支付購毒費用。

8、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證實被告人姜山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建議對被告人姜山在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就低量刑,並處罰金。

9、抓獲經過,證明被告人姜山系被動歸案的情況。

10、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姜山的基本身份情況。

11、被告人姜山供述,其供稱支付寶賬號爲yit×××@hotmail.com,其在杭州市西湖區黃龍萬科有贊公司7樓和18樓均有辦公場所。2018年8至10月,其使用在公司的筆記本電腦,通過VPN翻牆登錄境外“暗網”搜索“meth”(冰毒的縮寫),選擇可以小劑量購買的,後購買並輸入其所在有贊公司的辦公地點作爲收貨地址,後通過支付寶購買比特幣(每次購買800至1000元人民幣)在指定地址充值支付,每次購買1克左右冰毒,賣家會通過平郵信件寄給其。其此次簽收信件中的毒品系其在國外“暗網”購買,當時買了1克冰毒,價格大概800至900元人民幣;偵查機關從其辦公場所小郵局查扣的兩封從國外寄給其的信,裏面的冰毒也是其在“暗網”購買。所購毒品均用於自己吸食。在其筆記本電腦裏有一個“喫”的文件裏記錄其購毒信息,包括購買網址、收件地址等。其不記得在暗網上購買冰毒的次數,在“暗網”上購毒不一定會發貨,發貨也不一定能收到,有時候收到的不是冰毒。包括其此次被抓其共收到過大概3次毒品,之前收到的冰毒已經吸食。

上述證據均經質證無疑,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爲,被告人姜山逃避海關監管,多次在境外網站購買並在國內接收從境外郵寄的甲基苯丙胺,其行爲已構成走私毒品罪,且系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鑑於從被告人姜山處查獲的毒品數量少,走私毒品均爲自吸,且其自願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經本院調查對被告人姜山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被告人姜山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被告人姜山的辯護人所提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姜山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二、杭州海關緝私局從被告人姜山處扣押未隨案移送本院的犯罪工具手機及筆記本電腦各一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張琦

人民陪審員王笑峻

人民陪審員魏衛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丁文樞

書記員施伊玟

↓↓ 點擊"閱讀原文" 【加入雲技術社區】

相關閱讀:

杭州立案調查有贊公司“996工作制”

有贊996工作制引發員工吐槽,CEO回應:這絕對是好事

最新最全 2020 雲狀態報告「69頁PDF下載」

RightScale 2019年雲狀況調查報告:35% 的雲支出被浪費「附50頁PDF下載」

更多文章請關注

文章好看點這裏[在看]:point_down: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