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統三年,在今天的北京市密雲縣的白河發水災,密雲、順義等地發生水災並不算什麼,自古多災多難的百姓已經習慣了苦難。然而,就是這麼一個小災卻造成了一次鹽荒。
以下內容爲“情景再現”!
人們風風火火地去買鹽,卻發現哪裏都買不到鹽了。去鹽店,鹽店老闆哭喪着臉說:“沒鹽了,真的沒鹽了。不是我不想賣,確實沒了。各地鹽場要取鹽的人排成了長隊,實在弄不了呀。沒了。”
可當人們轉身走了沒有多遠,卻有一個人露出了狡黠的笑容:“大哥,要鹽嗎?我這裏什麼鹽都有。官府的大鹽和小鹽,咱們自己弄的土鹽全都有,就看您買什麼價位的了。”
“你們那多少錢一斤?”“三分銀子。”“啊?太貴了吧,以前一般不過二錢多呀!”“呀,您可真逗,這是啥時候呀,這可是鹽荒時期呀。”見來人不言語,賣私鹽的人故作神祕道:“我告訴您,您這是託劉公公的福。要不是劉公公讓自己的侄子弄了些鹽,您呀還真喫不上!”
“唉,正經地方沒有鹽賣,那隻好買私鹽了!”而就在百姓們着急之際,四大鹽場周邊的鹽商們也急急火火地利用各種手段在找鹽。
形成鹽荒的原因其實很簡單,江蘇、安徽、浙江同一時期水旱災害頻仍,南方的糧食一時接濟不上,鹽商無法運糧就無法取到鹽引無法賣鹽。更爲嚴重的是,有鹽引也買不到鹽。因爲,鹽首先要供給皇室、政府機構、鹽場周邊的權貴等,另外,這些人再加上鹽場內部人員也販私鹽,等等,鹽場當然不夠正經鹽商支取食鹽的了。爲此,鹽價越來越高。
這一切都源於朱元璋時期。明政府爲了較爲穩定地開展鹽務,同樣將戶籍制度作爲一種根本性的治理手段。朱元璋將一部分軍人和百姓劃歸爲“竈戶”。他們在鹽場居住的同時進行生產。爲了保證鹽務壟斷,不但規定了什麼人可以買,還規定了什麼人可以賣,而且劃定了哪種鹽賣給哪個地區的人消費,從而將市場進行分割,保障政府壟斷利益最大化。獲取利潤的前提是向百姓徵收鹽鈔、鹽糧。爲了保證供給,明政府還測算了人口消費量。
明政府規定:軍人有家小的每月2斤食鹽,單身者每月1斤。南京衛戍區的軍隊食鹽則由戶部供給,按照洪武一朝規定,每斤食鹽是紙幣100文(表面上看錢不少,其實各位看看第四章就能明白,官方定價在民間根本不能執行。每斤食鹽最高100文折銀1分,但實際上,很多情況下是1錢銀子1斤)。到了永樂之後,軍餉中70?糧食,30?食鹽。但是,糧食常常不夠用,爲此,或者多給鹽或者多給紙幣。我們下文會談及紙幣問題,紙幣幣值經常波動,因此,造成民間和軍隊都不願意接受,所以,一般也就是多給食鹽。
老百姓呢?規定是15歲以上的每月2斤鹽,10~15歲的每月1斤鹽,10歲以下的不給鹽。但是永樂二年,陳瑛改革比價之後,全國普遍實行成年人(15歲以上)每月1斤,半成年人(10~15歲)半斤。而到了老百姓那裏,則變成:市民每人每月半斤,農民每人每月2兩左右(這是明代斤兩,1斤爲16兩)。農戶的配給量顯然不夠,因此,農村地區私鹽氾濫。
農戶雖然不像軍隊那樣有自己熬製的軍鹽,但地方政權藉助“小鹽”、“硝鹽”等土鹽彌補了一部分缺口,然而,由於地方官員腐敗越來越嚴重,地方土鹽(如井鹽、河鹽等)的走私仍然較多,跨地區的私鹽氾濫。那個時期,銷售食鹽由政府劃分銷售區域,爲的就是最大化地獲取壟斷利益。私鹽的泛濫阻礙了鹽的正常流通,最終造成了正統三年(1438年)在今天的北京市密雲、順義等地的食鹽緊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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