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麻策

編輯 / 趙豔秋

6月6日,一位名叫郭建的創業者在個人微信公衆號發文,訴說自己的“悲慘遭遇”。該文章發佈後,在創業者圈子引發激烈的爭論。

“悲慘創業者”痛斥“不良投資人”

根據郭建的自述,事件脈絡大致如下:郭建於2009年創辦杭州雷龍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雷龍”),其前領導於某因認可該公司的模式,投資了50萬元成爲郭建的創業夥伴。雙方各佔45%的股分。

2013年,雷龍啓動融資,經於某的個人關係引入了浙江科發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科發”)的注資,投資金額爲1300萬元,佔股10%。後科發又用1300萬元分別收購郭建、於某2.5%和7.5%的股權,並簽訂對賭協議,規定如果2017年12月31日前公司未能上市,郭建和於某需要回購科發的股份。科發獲得一票否決權,以及對郭建和於某的股份限售權。

此後,在公司運營中,於某和郭建出現分歧,在郭建出差期間,科發拿走雷龍的公章。此時,雖然郭建股權稀釋爲36.5%,仍爲公司最大股東。但於某和科發雙方持股比例相加已經超過了50%。在後來的公司控制權爭奪中,郭建“被排擠出走”,辭去總經理職務,由於某擔任,並將股份全部轉讓給於某。兩人達成口頭承諾:對賭協議不再與郭建有關。

雷龍公司此後的發展不盡人意,於2017年停止營業。

2019年1月,郭建發現自己的銀行卡被凍結了,房子也被查封了。他了解一圈才知道,科發在2018年底以雷龍未在2017年底完成上市發起法律訴訟,要求2015年8月底就已徹底離開公司的郭建和於某兩人遵循對賭協議,向科發支付股權回購款3800多萬元。法院於2018年12月13日立案。

郭建在自述中稱,自己的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鉅債纏身,家不成家”。

本案經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受理,於2019年11月5日結案。一審判決,被告郭建、於某敗訴。之後的二審判決,維持了原判。

郭建將完整的經歷寫在了公衆號上,並痛斥“不良投資人”,寄望通過社會關注挽回公道。文章發佈後,引起了激烈的爭論。爭論焦點在於,當事人郭建是否需承擔對賭失敗的責任。郭建堅持認爲,自己早已與雷龍公司無關,不應再承擔對賭協議的責任。

創業者們也羣情激憤。

早與公司無關,對賭協議還有效嗎?

根據法院的判決書,法院認爲,被告郭建認爲的“對賭協議”的對象應爲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抗辯意見,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採信。

就此,一位資深律師對AI財經社表示,對賭協議這個問題,其實在司法上爭議非常大。“2004年對賭協議第一次進入司法程序的時候,最高法有一批老法官是主張一律不認可的,因爲這種協議實際上是以明知不可控制、無法預期的事,作爲合同的基礎和出發點,是違背契約基本理論的。後因對賭協議變得普遍,被認爲是支持經濟中的新生事物,就開了口子。”

他認爲,就該案件來說,郭建辭去總經理、轉讓公司股份,從證據上看都是自願的行爲,即便是非自願的,也很難說就能夠解除對賭協議,除非協議裏本身有約定。

“所以,法院只能以協議本身的約定,也就是說不管這個人身份是什麼,都要求他履行回購義務。”該律師解釋道。“如果協議本身沒有約定他履行義務的前提是他依然還是經營者,那他就得履行義務。”

但這位律師建議,“目前這麼判確實是有違實際情況的,應該想辦法把對賭協議的狀態解釋爲履行完畢,或者已經終止。”

另一名律師同樣告訴AI財經社:“這個案件兩審都是敗訴,就是說法院已經認可了對賭關係的一個合理性。法院看的是有形的證據材料,不是空口白話。哪怕法官很同情你,但你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民事上也是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法院在判決書中闡明,“對賭協議”既是投資方利益的保護傘,又是對融資方起着一定的激勵作用,實質上是一種期權的作用。本案兩被告作爲目標公司的原股東自願簽訂“對賭協議”,當投資方入股目標公司後,目標公司原股東可以仍是股東,也可以不是,故本案“對賭協議”回購條件成就時,被告郭建作爲合同一方當事人並非因其不是公司股東而免去回購義務。

同時,判決書中表明,涉案協議均爲多方共同簽訂,並非涉案三方簽訂。根據合同法要求,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問題在於,郭建既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原告公司的代表豁免其回購義務,也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於某受讓郭建股份後,自願承擔郭建的回購義務,更未提供合同簽約方均同意變更回購義務人的意思表示。

上述律師對AI財經社表示,這便是問題的關鍵。“你離開公司的時候有沒有再簽訂一份協議,就像我們的離職證明一樣,解除跟公司的一切關係,包括之前簽署過的合同一律作廢。”

隱患在合同簽訂之初就已埋下。郭建目前最大的困境顯然是證據不足。

“該案中,合理性的問題其實已經無需再討論。討論合不合理已經沒有任何意義,法院已經判定了其合理性。”該名律師補充道。

對賭協議之外還有錯

在律師看來,很多協議看似非常豐富,動不動幾十頁,其實基本的權利義務結構都是不完善的,”這種協議只需要懂行的人看一下,馬上就能指出問題了。”

但讓前一位律師費解的不是對賭協議,而是這位創業者犯下的一系列錯誤。該資深律師指出,這位創業者的問題還在於公章被奪走後怎麼不去抗爭?”現在重新刻公章、備案並不困難,實在不行還可以起訴對方歸還公章。人家都搶公章了,他還害怕撕破臉。”

這些不由讓人想到了最近發生在噹噹和比特大陸的奪公章事件。

而上述律師認爲,這位創業者最大的問題還是轉讓股份。”這是絕對的錯誤。如果不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他轉讓股份。在不情願的情況下,協議約定都是無效的。他怎麼居然就把自己的股份都轉讓了?”

創業者在憤怒之餘,更多應該從這件事情上吸取教訓。前一位受訪律師告訴AI財經社:“說實話,能看出這種條款問題的,還得是很資深的公司法律師,年輕的律師或者不是這個領域的律師還真不行。但這樣的律師不便宜,創業者一般是不願意付太多律師費的。”這也是導致這類問題發生的原因之一。

長年以來,創業者一直在和市場比賽進化的速度,而從最近半年發生的很多公司控制權之爭的“狗血”事件來看,創業者不能再忽視資本局方面的法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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