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或許聽過這樣一個詞彙:“撿屍”。

所謂“撿屍”,並非是去火葬場等撿屍體,而是指某些男性在酒吧、夜店、KTV等場所或附近等候,看到喝醉酒或醉倒的女性將其帶走併發生性關係。

在熱播劇《三十而已》第30集裏,林有有(劇中角色名字)向有婦之夫許幻山深情告白遭拒絕,轉而去酒吧喝酒並醉倒在路邊躺椅上,險些被一白衣男子“撿屍”回家。

“撿屍”行爲從法律上如何認定,如果林有有真的被“撿屍”了,會涉及哪些法律問題?接下來,每天學點法律知識就相關問題進行普法。

其實,絕大部分的“撿屍”行爲符合我國刑法關於強姦罪的犯罪構成,年滿14週歲的男子撿走陌生醉酒女發生性關係,違背了女性的真實意志,侵犯了其性權利,涉嫌構成強姦罪。我國《刑法》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這裏的“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司法實踐中常見情形有:用酒將女性灌醉或使用藥物將女性麻醉後實施姦淫行爲,趁着女性熟睡進行強姦等等。只不過“撿屍”這種詞彙淡化了犯罪色彩,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不良風氣,在媒體報道的很多案件中,受害者往往也自認喫虧或者不知第一時間取證維權。每天學點法律知識就此話題進行普法也是希望能給大家以法律上的提醒。

2014年曾發生過一起較爲典型的“撿屍強姦案”,在武漢某酒吧內,幾名男性趁一名外籍女性喝醉酒不省人事將其帶出酒吧並輪流發生性關係,事後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案件進入司法程序。當時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以幾名被告人犯強姦罪,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在整個過程中沒有拒絕、反抗,系自願與被告人發生性行爲,其中一名辯護人甚至提出不能排除被害人系自願與其被告人發生性關係的可能性。此案歷經兩審,以下是法院審理查明的基本案情及判決結果:

通過此案,除了普及相關法律知識外,每天學點法律知識也提醒廣大年輕女性朋友特別是夏日聚會不醉不歸的盆友們:如果去酒吧、KTV等娛樂場所喝酒最好找靠譜的人結伴,聚會喝酒散場後最好有人護送,女性切勿單獨醉酒,同時也注意離開視線或陌生人遞來的飲品不要隨意飲用,提高安全意識。

“撿屍”涉嫌違法犯罪,而一旦被撿了也注意及時保存證據,維護合法權益。

來源:每天學點法律知識(lawlearn),僅供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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