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整治誤導消費者、退保套利等違規問題 銀保監會人身險又有哪些新規?

人身保險行業正處於變革的關鍵節點。

近段時間以來,銀保監會從公司治理、銷售、產品等方面,規範人身保險公司發展,力求從根源上整治公司治理不到位、產品開發不規範、誤導消費者、虛假業務、“退保套利”等問題。

監管開展人身險佣金摸底調研

自1992年代理人模式引入內地保險市場以來,依賴於“人海戰術”的個人代理渠道迅速成爲人身險行業增長的主要動力。但隨着保險公司營銷員數量爆發式增長,現行佣金制度的弊端逐漸顯現。

營銷體制粗放發展、佣金分配比例失衡、營銷機制激勵短期化,是行業“長險短做”、虛假業務、“退保套利”等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據瞭解,銀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爲全面瞭解人身險行業佣金制度設計情況,摸清營銷體制風險底數,明確人身險行業佣金制度改革方向,擬開展人身險公司佣金制度情況調研。

此次調研主要集中於人身保險公司的營銷隊伍組織架構、營銷員佣金分配機制、代理人渠道存在問題及公司的應對措施、佣金制度改革建議和需要關注的風險等內容,同時要求各人身保險公司填報代理人渠道相關數據和指標。

例如,營銷員佣金分配機制,包括佣金結構(直接佣金與其構成、間接佣金與其構成)、獎項設置(新人利益、招募利益、管理利益、育成利益等)、考覈指標、獎勵方式等。代理人渠道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比如佣金制度設計、佣金成本和增速、代理人脫落率、銷售行爲、保險欺詐、退保黑產、虛假增員和虛假業務等方面,並分析問題產生原因。對改革人身保險業佣金制度的意見建議,比如減少營銷隊伍層級、調控間接佣金佔比、跟單披露佣金率、建立佣金遞延發放制度、建立營銷員分級制度等。

針對代理人渠道存在的問題,一些保險公司已經採取了應對措施並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優化佣金結構,提高保單繼續率、規範惡意退保行爲,提高營銷員留存率、舉績率、人均產能等。

國泰君安非銀金融行業首席分析師劉欣琦認爲,壽險公司經營管理之道在於追求“投入量”與“投入效率”的平衡關係。例如,2015年以來,上市保險公司新業務價值增速總體上呈現逐年下降趨勢,根本原因在於代表保險公司投入效率的“價值投入比”指標(即新業務價值/手續費及佣金支出)呈現下降態勢,主要來源於壽險公司通過不斷加大短期費用投入實現人力粗放式擴張從而帶來價值增長的模式面臨投入效率逐年下降。2018年以來,疊加人口紅利的逐漸消失,行業價值增長出現瓶頸。

當前壽險公司主要兩種做法,在費用投入效率不斷向下的背景下,一類公司選擇犧牲投入效率,繼續加大費用投入量,從而實現新業務價值的增長;另一類公司不願意加大低效率投入,因此謀求提升投入效率的壽險轉型。

劉欣琦指出,從長期角度來看,提升“價值投入比”是壽險公司更爲可持續的發展模式。歸因分析來看,壽險公司“價值投入比”的決定因素包括代理人活動率、人均件數、件均保費、佣金率、新業務價值率以及人均非銷售收入。

這是銀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對人身保險行業佣金制度長期存在問題的一次徹底摸底。據瞭解,銀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將結合本次調研情況,構建長效機制,研究修訂相關制度,明確佣金制度的改革方向,進一步推動人身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建立定期產品通報、“負面清單”

人身保險行業定期的產品通報制度令不少保險公司頗爲“緊張”。自2019年1月產品通報機制運行以來,人身保險公司整體合規意識逐步提升,行業一些共性的產品問題大幅減少。

3月19日,銀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發布的關於近期開展產品監管“回頭看”工作有關情況的通報要求,人身保險公司高度重視產品通報列明的有關問題,繼續做好人身保險產品開發管理工作。

具體而言,一是壓實產品開發管理主體責任。人身保險公司應當高度重視產品開發管理工作,主要負責人要帶頭提高合規意識,總精算師要切實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監管要求,杜絕僥倖心理,做好產品開發的流程和內容管理,進一步完善內部考覈獎懲機制,確保產品開發管理的主體責任層層壓實。

二是持續開展產品問題回溯整改。人身保險公司要進一步對照新版“負面清單”及相關監管要求,對所有在售保險產品定期開展梳理自查,通過有效回溯方式,及時發現問題並進行整改,有效防範產品風險,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是切實提升產品開發管理水平。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充分利用自查整改的工作成果,深入剖析問題,總結經驗教訓,完善產品開發管理的長效工作機制,不斷提升產品開發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水平,有效改善產品供給質量,推動業務高質量發展。

值得一提的是,銀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在行業“開門紅”、新政策實施等關鍵節點,對各公司產品開發、銷售等行爲進行持續監測,對保險公司違規開發保險產品、產品炒停、誤導宣傳等行爲起到警示作用。

業內人士認爲,人身保險產品通報、“負面清單”等機制,持續從嚴監管產品,進一步規範人身保險產品開發管理行爲,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規範股東股權行爲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機構長期穩健運行的前提和基礎。據瞭解,按照《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銀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協同各銀保監局對人身保險機構開展了2020年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工作。

公司治理監管評估主要從黨的領導、股東治理、董事會治理、監事會和高管層治理、風險內控、關聯交易、市場約束、其他利益相關者治理8個維度,合規性和有效性2個方面對參評機構進行綜合評估。

本次監管評估參評機構共86家,評估結果主要集中在B級(較好)和C級(合格)。27家公司評估結果爲B級(較好),佔比31.4%,36家爲C級(合格),佔比41.9%,10家評估結果爲D級(較弱),13家評估結果爲E級(差)。

總體來看,人身保險公司的公司治理建設和改革取得積極成效,“三會一層”的公司治理架構基本形成,運作機制趨於規範,但評估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

例如,股東股權行爲存在違規。具體而言,存在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係、股權代持等問題;股東股權質押比例過高;投資人使用非自有資金出資;大股東直接干預公司經營管理。

再如,“三會一層”運作不規範。不按規定報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和關聯關係、一致行動情況;董事會構成、董事換屆、獨立董事履職不符合監管要求;監事會作用發揮不到位,監事會人員組成和運作方式不符合監管規定;未建立明確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問責機制;履職和考覈激勵機制不合規;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在取得任職資格前存在實際履職問題。

對此,銀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明確,人身保險公司要成立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專項工作組,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和時間表,逐項進行整改。要結合監管評估中發現的具體問題,明確責任,做好追責問責、薪酬追索扣回等相關工作。

(作者:李致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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